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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幼兒因保母的疏忽死亡

過失致死|幼兒因保母的疏忽死亡

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說明「 過失致死 |幼兒因保母的疏忽死亡」的問題,有領取專業保母證照,可卻因自己的疏忽,而未注意小孩的狀況,導致小孩不慎過世,請問法院如何看待?以下我們詳細說明:

文章目錄

【 過失致死 相關案例】

小美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簡稱保母證照),平日至小康家照顧小孩(未滿1歲的小澤),每月都有領薪水。小美明知道小澤未滿一歲,呼吸、腸胃、系統尚未發育完成,於108年2月中旬時,小美將小澤平放置嬰兒床上,喝牛奶、睡覺、就去照料另一托育的嬰兒,不料,小澤因為嗆奶,導致窒息送醫不治,請問法院會如何看待這件案情?

一、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刑法第276條規定,因自已的過失而導致對方死亡(註記: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法院會如何看待?

本案經法院查證,小美將小澤平躺在嬰兒床上喝牛奶、睡覺,就去照料另一托育的嬰兒,卻未注意在嬰兒床上平躺睡覺喝牛奶的小澤,因為溢奶而嗆入呼吸道產生窒息的現象,期間小美的配偶有向小美表示小澤睡覺呼吸聲很大,小美卻沒有及時去查看,則是繼續照料另一托育的嬰兒;而,照常理來說,小美領有專業的保母證照,應該注意餵食嬰兒牛奶需採用半坐臥式,避免牛奶逆流吸入呼吸道,並且應注意小澤睡眠時,應適時近距離查看照料,需即時排除造成不適之環境或生理因素,以避免小澤發生溢奶窒息等危險

  綜上,依照當時的情形,小美於事發當時,並沒有不能注意的情事,竟然忽略掉該注意的事項,導致小澤因為嗆奶,導致窒息,且發現的時候已經險些晚了,之後送醫不治,小美可能已經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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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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