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程式圖片

高雄律師 –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台南律師

案例及法律分享

CASE
刑事案件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台南律師 台南律師推薦

有沒有性騷擾,誰說了算呢?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討論的是「性騷擾」的法律議題,或許大家有聽過在2007年,由日本周防正行導演所指導的「嫌豬手事件簿それでもボクはやってない,日本原文:即使這樣也不是我做的)」,電影中討論的日本社會的電車癡漢文化,以及在此之下的司法體制,是如何粗糙地以有罪推定的形式,在無形中讓男性於此類案件中成為隱性的罪人。

而在台灣,這樣的例子會屬於性騷擾、強制猥褻罪的範圍,但是不若日本一般較常發生在公眾場合,台灣多會發生於雙方間較具隱密性、不公開的活動之中,在這樣的情況下,案發的證據多僅能憑藉被害人在警詢與偵查中的供述、雙方訊息截圖互相拼湊而成,若無其他證人、或客觀的畫面可以佐證時,就常常會偏向以被害人的證詞來證明被告有罪,容易流於對被告十分不利的境地。

以下我們將用本所承辦過的案例,與各位討論幾個法律議題:

文章目錄

【外加服務的推拿館?】

阿明是一位技藝精湛的推拿師,某天正值休假期間,卻臨時接獲了一位女性客人的推拿需求,因為迫於時間臨時,並沒有依據程序帶著手套,便為女性客人依照整脊流程,依次進行後背、壇中穴、腰部...等等的推拿。

沒想到後續該位女性客人,卻以阿明未戴手套,即擅自褪下其衣褲,並撫摸心窩、按壓胸部、親舔恥部...等等令人感到不舒服的行為,自行向警察官報警,後續檢察官依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將阿明起訴。

阿明得知消息後,心裡很是震驚,阿明還記得當天的推拿過程,除了不及戴上手套之外,其餘皆按照推拿的流程,絕沒有任何侵犯女性客人的意思,如今,如果對方要提告的話,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於是阿明尋找了律師,希望還給自己一個應有的清白。

一、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的區別為何?

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兩者間最明顯的區別,大致上可以從有沒有強制力?時間的持續性有多久?兩個原則作為初步的區分,前者「強制猥褻」多指的是低度強制力的違反意願手段、後者「性騷擾」則多為來不及採取防備措施,就已經結束了的行為,詳細請看以下討論:

(1)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見解多指出:「按刑法所處罰之強制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443號判決意旨參照)」

但早期的實務見解,在衡量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罪時,多以偏向客觀上是否足以引起他人性慾為標準,因此好幾年前即有所謂經典的「摸胸五秒不成罪!」的判決:

「告訴人A女遭被告觸摸胸部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與刑法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出於猥褻之故意,主觀上滿足自己情慾,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之要件尚屬有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 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然而此見解遭第二審法院推翻,第二審法院認為若以相當的強制方法即足以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時,就已經成立強制猥褻罪,而此也漸漸成為後續法院所依歸的見解,將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罪,著重於強制手段是否已經違背當事人的意願!而影響當事人的意思形成自由為標準,讓此類的判斷回歸被害人的個人意思自主為主,更加可以保障到性自主決定權的法益。

「A女顯已不能抗拒被告所實施之猥褻行為,被告所實施之手段,核與刑法第224條前段所列舉之所謂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並已違背A女之意願,自該當於刑法第224條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之行為態樣。(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 上訴 字第2374號刑事判決)」

(2)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

實務見解多指出:「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判決)。

而性騷擾的行為,是藉著對方尚未設防,在當事人在意識上可能都還沒有反應過來,就已經完成的短暫行為,因此其強制力與違反當事人意思自由的程度,相較於強制猥褻是弱很多的,具體也可以反映在兩者刑度的差異上,強制猥褻罪可以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性騷擾則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

二、法院如何衡量被害人的說法呢?

此類的妨害性自主案件,在案件事發時,最多僅有被害人、被告兩人而已,因此法院多會以被害人於偵查、各階段的證詞,佐以監視器、客觀第三人的事證,下去拼湊出事件的完整輪廓,若被害人的證詞並無明顯矛盾或瑕疵可言,法院經常會以被害人理應沒有任何捏造罪證而令自己陷入誣告、偽證罪責的動機,而多會選擇將被害人的證詞初步做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因此在某些狀況,會對被告形成不利的狀況。

但是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推拿師為女性客人依照整脊流程,依次進行後背、壇中穴、腰部...等等的推拿行為,整個時程長達約一個多小時,若當中確實有違反了女客人意願的情形,即有可能會成立上述的強制猥褻罪,但是後續法院在衡量女性客人於警詢、偵查、開庭時的供述時,法院卻發現被害人的證詞出現了明顯矛盾、瑕疵的情形,在無法拼湊出當時完整的客觀事實下,並不能證明阿明的確有強制猥褻行為,所以法院最後宣判阿明無罪。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 

參考判決: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