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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奢條款」如何限制欠稅大戶!?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繳納稅金是國民應盡的基本義務,國家的財政也是仰賴此做為運作的基礎,然而實際上,卻不免有些有心人士,故意積欠大量的稅款,拖垮國家財政的同時,卻在私人的生活中,享受著超越一般人的豪奢生活,例如,幾年前的孫道存案,就是很知名的一例,但對於此類現象,相信應是令許多人深感不公!

而法務部為了改善此現象,同時增強政府財政催收稅款的力度,於是提出增訂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的構想,也就是俗稱的「禁奢條款」,又被稱為「孫道存條款」,經總統於99年正式公布後,依法明定禁止欠稅大戶為特定豪奢行為,避免欠稅大戶放著高額的稅金不繳,而享受著不公正的生活待遇。

於是以下,我們就以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為主軸(並佐以法務部的公告補充說明),詳細介紹此禁奢條款的規定,究竟規定了什麼?主要會討論以下幾點:

文章目錄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一定金額需參法務部公告規定,已以底線標註!)

第1項: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註:1000萬元),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1.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註:2000元)
  2.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3.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4.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5.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註:2000元)
  6.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註:依照居住地不同有不同標準)
  7.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第2項: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1)「事前允許或事後原諒」外遇,不得再以外遇為理由請求離婚

一、禁奢條款的規範對象:

依照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義務人為自然人,因此禁奢條款僅是針對自然人所規範,而並不包括法人,因此若是公司欠稅須另尋法律規範。

當義務人,在公法上的金錢債務(包括各類稅捐、社會保險費用、行政罰鍰...等等),滯欠合計達到新台幣1000萬元時,發現財產已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照理來說應該要簡約生活,但其生活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可以核發禁止命令,禁止繳稅義務人為特定的奢侈行為。

二、禁奢條款禁止的行為: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中的6款行為,諸如:購買奢侈品、搭乘特定交通工具(計程車、高鐵、航空器等)、特定投資(期貨、股票、投資型保單、基金、公司債、黃金、外匯等)、高額消費場所(酒店、夜店、舞廳、各式俱樂部、休閒會館、KTV 、四星級以上飯店、汽車旅館等)...等行為,只要超過一定金額的標準,即是禁奢條款初步禁止的行為;另外,同條第1項第7款的其他必要禁止命令則包括參與六合彩等賭博、經營特種營業場所等行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案字第10532002370號)。

而一定金額究竟為多少?依照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2項規定,則由法務部另行定之,而依照法務部公告(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發布)指出,購買、租賃或使用商品或服務,單筆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贈與或借貸他人財物,單筆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每月生活費用則依義務人之住居所或戶籍所在不同,約為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三、誰可以申請核發禁奢條款呢?

行政執行處有依職權核發的義務,或是可依照相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核發禁止命令,禁止權益人為豪奢行為。

四、行政執行處會如何審酌?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

第3項: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第4項:行政執行處於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如果義務人滿足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中的7款行為之一,行政執行法院,必須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如果義務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行政執行處的審酌,需依照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通盤考量,是否已經超過一般人生活的程度而定。

而「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是一個尚待解釋的概念,但是常理上而言,頻繁出入國境、大額信用卡消費...諸如此超過生活日常所必需過多的花費,皆有被行政執行署所肯認過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4度署聲議字第132號)。

五、如果違反禁奢條款會如何?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

第5項:行政執行處於執行程序終結時,應解除第一項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配合之第三人。
第6項: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之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前條(第十七條拘提管收等規定)規定處理。

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且限期履行,甚至必要時還可以聲請法院拘提、管收。

六、全民可共同檢舉:

其實法務部也設有相關公告,將「禁奢大戶」的名單公告於網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上,大眾若有遇「禁奢大戶」正在為豪奢行為,即可以向法務部檢舉,依照「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作業要點」,當中第8點第3款規定,民眾可就欠稅大戶的「行蹤、財產及生活奢華」為檢舉,最高可獲新台幣二百萬元的獎金,甚至遇有特殊貢獻時,經提交獎勵檢舉審核會審議後,可不受該最高獎金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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