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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知道傳銷合不合法呢?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或多或少可能都有聽過家人朋友說過,最近加入了某某新的事業,在加入會員、銷售產品、參與投資...等等不一而足的理由後,就可以在穩定的薪水之外,為自己賺取額外的被動收入,建立穩定的現金流,讓退休生活免煩惱...。

上述的話術,可能已經讓人對傳銷存有既定的印象,然而傳銷不一定是違法的,台灣目前即設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以做為規範,而在一則2017年由公平會調查的傳銷事業概況,當時即指出總體市場價值可望高達800億元,可見台灣是傳銷產業多麼興盛的國家啊!

只是,隨著全球傳銷事業的發展,除了傳銷商品越來越多元化(例如:會籍型、金融貨幣型、旅遊型、醫療型...等等),跨國的傳銷商也逐漸在台灣拓展業務,與違法詐欺、吸金的界線似乎變得更加模糊不清了,不免讓人對於傳銷的風險抱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因此,以下我們就要和大家討論,究竟該如何辨別什麼是合法的傳銷?若真的遇到違法傳銷您可以怎麼辦?

一、什麼是合法的傳銷?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一般傳統的商業模式,主要是仰賴銷貨收入與成本間的價差,因此在此只會具有「單層」的銷貨利益,然而,多層次傳銷有別於傳統模式,讓傳銷商的個人網絡成為彈性的銷售通路,在消費利益之外,更可藉由介紹他人,讓他人成為下一層之經營者,而獲得內部層級晉升、還有與此而來的程度不等的分紅獎金,此有分層的推廣網絡,即可建立起「多層」的組織獲利模式。

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是以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為基礎,並利用推廣、銷售產品與服務,藉此取得合理的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從而建立起多層級的組織,因此,必須具有實際商品、抽象服務,並藉由多層級的組織向外推廣與銷售,且參加人或傳銷商之主要報酬源自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才會符合多層次傳銷的規定。

二、什麼情況會變成違法的傳銷?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第1項: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2項: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如果,傳銷業者並沒有依法販售產品、或是並未提供相應的服務,但卻假藉多層次傳銷的組織型態,以向傳銷商收取佣金、保證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單純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即有可能是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8條變質多層次傳銷,可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我們可以來看以下這則判決(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對於合法或非法多層次傳銷有了很清楚的說明:「前者之參加人或傳銷商之主要報酬源自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後者之獲利來源則非商品、勞務販售之合理利潤,而主要(非全部)來自介紹他人加入,藉由不斷招募組織外之人員以貢獻給組織內之既有成員,其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具備合法銷售之功能,為維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故就後者之行為明文禁止。」

因此,在分辨是否為合法的傳銷時,可以看看對方有沒有產品或服務,還是只是一直叫你拉人?組織是否靠產品獲利,還是靠會員費獲利?等等為最基礎的分辨方式。另外,盡量不要將錢交給非公司金融機構,如果是以公司為名義的話,也請查清楚公司的所有資料,避免遇到空殼公司。

也可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內含已完成報備、尚待補正、搬遷不明及無營業跡象、已起訴或判決、近3年違反衛生法規次數較多、最近1個月報備停止傳銷等等的名單,作為初步了解的資料。

三、違法傳銷會觸犯哪些法律?

其實違法的傳銷也是我們常聽到的老鼠會,然而當變質多層次傳銷涉及到與銀行相關的存款業務行為時,即有可能會同時涉犯銀行法而構成吸金罪嫌。

例如實務上就有很多與投資集團相關的案例,最常見的情況是,多假藉投資名義,向不特定大眾招攬會員,在剛入會時,須先繳納一筆會員費,作為初次投資之用,並宣稱會員費可保障本金、更有高額利息,此外,若成功招攬下線,即可獲得高額抽成獎金,更可依下線人數遞增抽成獎金,如此借用多層次傳銷的手法,但卻無實際商品,以進行非銀行而違法收受資金的行為,即會可能同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的規定。(詳情可參考我們先前所撰寫的文章:違法吸金會有怎樣的法律責任?

四、遇到違法傳銷您可以怎麼辦?

民法第184條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8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若遇到違法傳直銷時,可以向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或是依照民法第184條第2項、民法第28條,向違法經營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但有時,若因為組織龐大、或是涉及跨國非法金流,恐造成無法追尋出上游,而求償無門的境況,因此,在遇到類似的事情時,還是小心為妙,多聽多查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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