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關於「網購退貨」的法律問題,尤其疫情期間,有越來越多人在網路上購物,不僅是生鮮食品、抑或是日常家電等,然而,真正遇到退貨時,賣家卻有一堆的規定,例如:拆封恕不退貨、退貨需要額外付處理費用等,而這些真的都符合消保法的規定嗎?
小民在網路上向小華買了一台新台幣4,400元的熱水器,後來等熱水器寄來時,小民發現紙箱外觀很舊生產日期也過久,於是在收到熱水器的當天,小民連拆封都沒有,就將熱水器寄回,除了告知小華想要退貨,同時也請小華償還原先4,400元的價金。
但是小華卻說,如果小民要退貨,就要先支付新台幣1,000元的處理費用,以及運費500元,然而小民除了沒有依約支付,更在寄回來的紙箱包裝上留有不明記號,因此,小華並不接受小民的退貨申請,最終拒絕給付小民原先4,400元的價金,請問此時法院會如何看待這個案例呢?
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7天鑑賞期,指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消費者七日解約權」,亦即在通訊交易(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之交易)、訪問交易(登門推銷拜訪的交易)時,消費者在收到商品的7日內,有無條件解約的權利,這是因為在這兩項交易中,消費者只是透過網路、電視等方式購物,在簽訂契約前通常沒有足夠的時間可以親眼檢視商品的樣貌,於是,消費者保護法在此賦予消費者在收到實體商品後,有七天的反悔期間。
詳細可以參考我們另外的文章:「網購的『7天鑑賞期』可以適用在所有的商品上嗎?」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2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解除契約之後,雙方後續的權利義務,不可以超過民法第259條中解除契約的規定,而民法第259條主要是規定,在解除契約之後,賣家要返還價金、買家要返還物品等等的權利義務,因此,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解除契約之後,原則上不得針對對方有超過請求返還價金、物品之外的要求。
況且,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7日猶豫期間」為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與對價的權利,因此,賣家擅自說的「拆封恕不退貨、退貨需要額外付處理費用」等,在已經課以消費者高於民法第259條的義務,即有可能會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2條第3項的規定而無效。
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小民在收到網購熱水器的當天,就將熱水器原封不動地寄回給小華,並告知小華想要退貨,因此,小民即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7天鑑賞期」的無條件退貨要件,此時,依照消保法第19之2條第1項規定,小華就有自行收回商品的義務,而不得擅自認為小民沒有先支付1,000元的處理費用、500元運費、退貨商品有不可避免的運送瑕疵,就拒絕返還4,400元的價金,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小華應給付4,400元的價金給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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