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江先生問:
律師您好,我收到地檢署寄來的入監執行通知單,但是最近因為家庭因素有發生一些狀況,我還沒有辦法這麼快離開家裡,想請問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暫時延後執行日期?
律師的回答: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因此,如果是精神狀態嚴重不佳、懷有5月以上的身孕或剛生產完不久、因疾病入監恐有危害生命之可能的情況,是符合申請停止入監執行的資格。
若江先生您因為家庭因素,而無法及時到案執行時,必須是在符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的條件下,可由您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例如:醫生診斷證明書等),填寫刑事暫緩執行聲請狀(可參考:桃園地方檢察署,請求 (停止、延期)執行聲請表),向地檢署提出聲請停止執行。
讀者李先生問:
前一陣子,我發生了一起車禍,因而小腿輕微骨折,原本想說與對方調解完就算了,但對方於調解時也怎樣都不出現,於是我決定到警局報案,原本以為這樣就已經提告過失傷害罪了,但後來發現竟然沒有提告成功,我想問難道向警察報案是沒有效力的嗎?如果我想提告的話,應該怎麼做?
律師的回答:
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是經有告訴權人提起,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時,同時並需表明「追溯犯罪」的意思,也就是說向司法警察、檢察官表明犯罪經過後,並須表明要提起告訴,才會是合乎流程的規定。
讀者李先生您因為車禍而向警察機關報案,您可能只是製作筆錄,為備案的階段而已,加上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的案件,需要表明提起告訴的意思,才會符合告訴的要件喔!除非是例如放火、強盜等非告訴乃論案件,偵查機關才會在一開始知道犯罪事實時,依照職權主動調查提起公訴。
讀者陳小姐問:
新聞上常看見的誰誰誰觸犯了什麼罪,後來因為交保而免除羈押,為何繳交了保證金就不用受法律制裁了?律師能不能請您解釋一下相關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律師的回答:
陳小姐您的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3第2項規定,於犯罪事實尚不明瞭的情況下,為了保全證據,避免串供等可能,法官於訊問後得裁定羈押被告、犯罪嫌疑人,但因為羈押影響人身自由的程度甚鉅,因此當事人得以向法院申請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以停止羈押。
而此處的「具保」就是繳納保證金的意思(即俗稱的『交保』),因此繳納保證金是羈押的替代手段,並非具保了就免除法律制裁,只是法院於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認為就算不予羈押也不妨礙案件調查的進度,但會令被告、犯罪嫌疑人繳納一筆金額作為換取自由的代價。
讀者江小姐問:
您好,我昨天收到一份證人出庭通知書,上面寫說如果我無理由未到,就要拘提或是罰款,我想說去一下好了,畢竟作證是義務嘛,只是家裡真的離法院有段距離,來回的交通費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請問律師這個會有車馬費、或是相關補助嗎?
律師的回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因此證人出庭作證是可以申請差旅費的,一般日費多以每天500元計,而旅費多會以實支實付方式給付。
但因為證人需要到審理法院接受訊問,有時距離太遠仍不免長途奔波,因此法院也有在一、二審法院,辦理「遠距訊問」的措施,讓居住地較遠的證人,得以在就近法院以視訊的方式,接受承審法院遠端的訊問,而此時至就近法院的交通費,也依然在旅費的申請範圍裡喔。
讀者施小姐問:
因為家中有罹患失智症的長輩,我們全家都必須時刻注意他的日常起居,但是沒想到,今天早上他在出門後就失聯了,我們去了附近的公園、超商、藥局都沒有看到他的蹤跡,但是警局要失蹤24小時才能報案不是嗎?我真的很擔心啊,律師我現在應該怎麼辦才好?
律師的回答:
其實失蹤後要24小時才能報案是無法律依據的!根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除非有已經『因案通緝、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已經死亡者』等特殊情事以外,應不分管轄區域即刻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
建議施小姐應把握黃金時間協尋,可立即撥打(02) 2597-1700內政部失蹤老人協尋中心專線,也可就近至當地的警局報案,並提供例如:照片、失蹤時的穿著、有無明顯特徵等長者相關資料,以助於加快協尋速度,把握住分分秒秒都在流逝的時間。
讀者楊小姐問:
前一陣子,因為我住的大樓委員會有一些糾紛,所以委任了一位律師來處理,但他寫出來的狀紙看起來怪怪的,結果後來發現對方根本就不具律師資格,最後讓整件事情鬧得不太愉快,還損失了一筆不少的律師費,我想請問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分辨真假律師?
律師的回答:
找到不好的律師,所產生的損失真的不少,建議讀者楊小姐,可到網路上查詢該名律師的名字,或是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查詢,如果是合法的律師的話,裏頭會有律師證書字號、承辦過的相關案件等等,以便於您理解該律師的年資、擅長領域等等,甚至,您也可以致電到各地的律師公會查詢,是否有該名律師的登錄紀錄。
讀者謝小姐問:
最近有法律糾紛,朋友建議我要寫存證信函,但我不知道存證信函是什麼?確切要怎麼寫也不是很清楚?
律師的回答:
在可能會發生法律糾紛的前夕,寄發存證信函以表明自己立場,就是很常見的方式,然而存證信函不必然全部具備法律效力,換言之,不代表寫在上面的話,就會立即生法律上效力,有可能僅是代表「對曾經表明過的立場有個證據」,方面日後在訴訟上有所主張而已。
如果有必要,洽詢過律師及專業意見後,讀者謝小姐可親自至各地郵局、郵局線上網站取得存證信函,填寫時請將事發的人、事、時、地、物與事證標註清楚,內容務必簡明扼要,切勿無端冗長,屆時郵局會將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在局裡備存,並且在上頭註明「發信日」、「發信內容」,您即可以用存證信函作為曾經提出過該主張的證據。
讀者陳小姐問:
我母親80多歲,敬老年金都存入郵局,因20多年前簽過連帶保證人,近日郵局帳戶60多萬都突然被扣押(法院發的執行命令,之前沒有收過任何通知要求處理或要負責債務的通知)。因為母親年事已大,有健康問題,常叫救護車急診住院,很需要這筆錢。請問如何不被扣押?過去被扣押的可以拿回來嗎?
律師的回答:
讀者陳小姐,您母親之前擔任過連帶保證人,依法就負有連帶償還債務的責任,您母親存在郵局內的存款,經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請求法院扣押並執行以清償債務,是無法拿回來的。至於如何避免日後再遭受執行,則建議您母親,日後直接前往發放單位領取敬老年金,或請求發放單位匯入其他帳戶後,儘速領出,將之支付於必要的醫療費用,以維持您母親的健康。另您母親是為主債務人做保而擔任連帶保證人,在遭受債權人追索而造成損失後,可以請求主債務人返還您母親所因清償債務所受之損失。
讀者陳先生問:
不知道為什麼,晚上很常聽到隔壁鄰居敲敲打打的聲音,這現象已經持續十幾年了,但我想說只有晚上有聲音的話還算可以忍受,所以就沒有太在乎,只是沒想到,最近他們家從早到晚持續敲不停,我向他們反映,結果他們說我這麼多年都沒有意見,早就超過法律上的時效,而無法再向他們主張了,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消滅時效的規定,是界定出一個請求權可以行使的時間,如果超越了該期限,該請求權就會消滅,也就是說,法律認為既然你有權利,但卻大意而不行使,就沒有受保障的必要,也不必讓事實長期陷於一個可能隨時變動的狀態。
然而,依照請求權類型的不同,會有不同的時效規定,最常見的為民法第125條、第197條,而關乎時效規定時,起算的時點如何定義,就很重要了。今天陳先生長期受噪音侵害的狀況,雖然從十多年前就已經開始,然而,因為該侵害的狀態為一『持續的侵權狀態』,因此,此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會隨著損害存在而『不斷持續發生』,而不會罹於時效。
讀者陳先生問:
我原本租了一間透天厝要自己住,但後來發現空間實在太大,所以決定將其中的一間套房再租出去,賺取一些被動收入,沒想到我原本的房東看到非常生氣,他說我這樣無疑是將他的房屋暴露於更高的危險之中,因此強制要和我終止租賃契約,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讀者陳先生的問題,如果您當初與房東並無「禁止轉租」的約定的話,依照民法第443條規定,您原則上可將「房屋的一部」轉租於他人,因此當您將透天厝的一間套房出租出去,即屬一部轉租的合法範疇;但您原先與房東的租賃關係依然存在,因此您必須就次承租人所衍生損害,對房東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讀者楊先生問:
您好,我是一家行銷公司的美編人員,最近準備要離職了,在工作期間替公司做了很多作品,請問離職之後,我可以將自己的作品帶走嗎?
律師的回答:
一般而言,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職務上的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司、著作人格權屬於著作人,因此公司可以販售、利用該著作、但不得擅自更改作者名稱;而員工可以要求掛名、禁止作品被不當修改、但不得在離職後出賣自己設計的產品。
因此,讀者楊先生若無與公司就著作權有額外的約定,在離職後,因職務而生的著作原則上歸公司所有,故讀者楊先生不得拿自己的作品在外販售,但得要求公司就自己的產品予以正確、合理的掛名。
讀者馬小姐問:
我有一個房客,已經很久沒有支付租金了,一開始我想說,他一個人來台北打拼也是不容易,因此就通融讓他延期再繳,但沒想到一拖就是半年,請問我該怎麼將租金追討回來?
律師的回答:
依照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因此,建議讀者馬小姐,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催告房客應於一定期限內繳交租金,若已經過了該期限,房客仍無法按時繳納,讀者馬小姐可再依法終止契約,並視情況申請調解、或是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甚至是提起簡易訴訟,以爭取自己的權益,拿回原先的租金。
讀者許先生問:
前一陣子,我騎機車出門的時候,不小心被一位開車的先生撞到,因此受有輕微擦傷、機車也有部分毀損,我想與肇事者洽談和解事宜,請問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車禍案件和解,一般若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合意後,即可免於訴訟,隨時隨地進行和解,但因為訴訟外和解僅為雙方契約約定,並無強制執行力,遇到對方不理賠時,除非訴諸法院請求對方履行債務,否則即有可能形成空有和解書,而拿不到賠償的窘境。
因此建議讀者許先生,應在審慎評估過對方賠償資力、支付意願後,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或言詞的形式,向肇事者住所、營業所、肇事地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且該調解在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在對方不理賠時,即得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較單純和解更有保障。
讀者林先生問:
有一天上班,我有事情不小心遲到10分鐘,老闆竟然說要扣我一個禮拜的薪水,請問這樣合理嗎?
律師的回答:
讀者林先生的問題,在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與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中有規定,原則上,雇主每月應按時給付全額薪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已事先有所約定,否則不得預扣勞工的薪水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讀者林先生因遲到,而被老闆預扣薪水,但因為準時上班,一般而言屬於勞動契約中員工需遵守的義務,因此若員工遲到,老闆確實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藉由扣薪作為懲罰手段,但是遲到10分鐘即扣一個禮拜的薪水不免已有過苛之嫌,因而尚無法成為扣薪的合法理由。
讀者李先生問:
半年多前請鐵工企業社幫忙做電動鐵捲門,未動工就先要我給材料錢,完成一半要我付清餘款,我先扣留了一些尾款,但最後他說尾款給他一星期內完成,我就付清,之後他不接電話也不回覆,旁邊小鐵門沒依要求漆上與鐵捲門同色,另外馬達燒壞,我付了修復費,但他也沒裝回去。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權益?
律師的回答:
讀者李先生您的問題沒有說清楚鐵工是否已製作完成鐵捲門,如果尚未完成,您當然可以要求對方依照契約完成鐵捲門,對方如果相應不理,您可以發函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如果對方已完成鐵捲門,只是旁邊的小鐵門沒有依照約定漆成與鐵捲門相同的顏色,您可以要求對方依約完成,如對方不履行,您可以請求減少價金。至於馬達燒壞的部分,您表示已經另外付了修復費,所以應該是解釋成,訂做鐵捲門之外的另一個承攬契約;您已經付費,對方遲遲未完成修復的工作,您可以發函催告對方履行,或是解除契約,請求返還您已經付的費用。
讀者江先生問:
律師您好,三個月之前我不小心和一位婦人擦撞,後來對方因腳踝粉碎性骨折而去住院,對方的家人對此非常生氣,要求我必須負起高昂的醫藥與看護費用,我們後來就去調解,當時保險員也有出席調解,但後續要申請保險理賠時,保險員認為金額實在高得不合理,而拒絕給付全數調解金,請問我應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依照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就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調解程序,關於賠償責任與金額的認定,保險人具有參與的權利,因此保險公司可以在場參與程序,而有任何意見時更應在程序中即時提出,並在調解結束後,若無正當理由時,即必須要受到調解結論的拘束,因此除非江先生您的保險公司具有正當理由,證明參與調解的條款金額確實過高,否則即應給付約定的調解金。
讀者鄧先生問:
發生車禍後,我和保險公司業務員,一起到鄉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和對方就車禍的賠償事宜進行調解,對方一開始提的價額我認為還算可以接受,但保險公司卻一直以金額太高而不予理賠,最後進到訴訟程序中,反而賠了更多的錢,請問保險公司是不是有失責?我可以告保險公司嗎?
律師的回答:
根據保險法第91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當中指出,除了雙方的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需負擔抗辯所需費用,但對於保險人是否有協助抗辯的義務則沒有明文。
因此,當鄧先生您問到,保險公司未積極協助於調解程序中,做出有利於您的主張,這關乎保險人是否有協助抗辯的義務?但,很可惜,因為目前的保險法中就此缺乏明文規定,可能較難以此做為主張。所以,除非認為保險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誠信原則,那時才可以試著討論看看保險公司是否已違反附隨義務,而有可能須附上不完全給付的賠償責任。
讀者蔣小姐問:
律師你好,我有投保住院險,近期住院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沒想到保險公司說,因為我都未繳費,保險契約已經沒有效力,所以拒絕理賠!但是,我印象中都沒收到繳費單,請問應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依據保險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當保戶未繳保險費時,於保險公司繳費催告送達要保人的30天後,保險契約會失去效力,而你所提「實際上未收到繳費單」的狀況,可能代表保險公司的催告可能有未確實送達的狀況,所以建議您可以向保險公司詢問看看,當時催告通知是以何種方式寄送?又是寄送到哪裡呢?以確保您的權益。
另外,保險法第116條第2項於111年11月剛修正不久,讓被保險人也應一併收受保費催繳通知,因此,若您保險契約於111年11月後,仍存有保費未繳的狀況,也可以向被保險人詢問看看,是否有收到相關的通知。
讀者徐先生問:
最近為了優惠,填了一些資料,辦了一些新公司的會員,沒想到開始很常接到車貸、信貸、典當的推銷電話,我想問,最近政府不是有個資法嗎?那到底可以保護我什麼?不然現在這種會員個資,豈不是都被企業拿去亂用了嗎?
律師的回答:
根據個資法第5條、第20條規定,不管是公務機關、一般公司企業,皆應基於合法的特定理由,始得蒐集或使用個人資料,並且需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才得於不逾越特定目的、且在必要性的範圍內運用個人的資料。
因此,建議讀者徐先生,若對個資的使用上有任何疑慮時,可向取得您資訊的公司,主張將資訊下架、修改的權利,此外下次在簽屬任何資料,也應仔細了解對方使得資料的用途與目的,避免自己的個資被誤用或非法行銷,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讀者林小姐問:
前陣子,我在第一家公司試用期屆滿了,老闆跟我說,因為他有另外的用人需求,於是選擇不繼續聘用我,於是在試用期三個月之後,請我離職,而且試用期一切還處於在觀察階段,非屬於正式員工,所以不需給我資遣費,請問這樣真的合理嗎?
律師的回答:
雖然勞基法並未就試用期有明文規定,但只要是經雇用的勞工,即應適用勞基法的規定,不因試用期與否而有分別,因此,若試用期過後,雇主發現員工不適任,仍必須遵守勞基法中提前告知、給付資遣費等相關規定。
今天讀者林小姐的例子,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若有資遣意願,應於十日之前預告員工;並應發給資遣費,不得單方面請讀者林小姐辭職。
讀者汪先生問:
您好,我是一家婚攝公司的攝影助理,上個禮拜,老闆找我去談話,他說因為最近產業競爭很大,希望我簽屬一份自願離職書,幫公司度過難關,並祝福我可以另謀高就,我真的覺得超奇怪的啦!老闆可以這樣叫員工離職的嗎?
律師的回答:
汪先生您的案例,為老闆因為公司業務規劃,人力收編等緣故,而希望減少人事支出,盼年輕的你另尋工作,此屬於勞基法第11條規定中「資遣」的範疇,您的老闆應依法給付您資遣費,保障未來您短暫喪失工作期間內的基本生活,而不是請您簽自願離職書,來規避雇主的責任。
因此,自願離離書,是您萬萬不可簽屬的文件,若您簽署了,即代表您聲明您是自願離職的,此時雇主即不用負資遣責任,但今天您確為非自願離職,因此後續建議您,應向老闆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後續有向勞委會申請失業給付的需求,才有相關可提出的證明。
讀者吳先生問:
應徵工作時,老闆要我簽競業禁止條款,我有點害怕,會不會簽了之後,去其他公司就會被原來的老闆告呢?或是我會不會有好幾年,都無法進到相關領域工作呢?但因為我就是仰賴同一個專業求職,我害怕簽下去之後,這個條款將會對我非常不利,請問我可以怎麼和老闆談呢?
律師的回答: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之1條規定,雇主與員工簽訂競業靜止條款時,有幾項要件必須滿足:(1)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於職位上可接觸到雇主的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且此補償不包括員工在職期間所受領的薪資給付、(5)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2年。
競業條款的存在可協調勞雇雙方間的利益,必須符合以上每一項原則,競業條款才會具有效力,且法院也曾有許多見解顯示出,沒有對勞工有補償措施的競業條款,通常都會被判決無效,因此讀者吳先生不用過度擔心。
讀者江先生問:
您好,我原先在一家中小企業工作了半年,後來因為個人因素,離開了這家公司,而原先的年資已滿半年,依法應該享有3天的特休假,有些未休完的甚至還有可以換成薪資給付,但主管卻回覆我說,「已經離職的話,你自己想怎麼休就怎麼休,先前的特休假就不算了,公司也不會將特休轉換成工資。」請問我該如何向公司主張?
律師的回答:
讀者江先生在同一家公司待滿半年,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滿半年依法即享有三天的特休假,而之後讀者江先生,沒有繼續這份工作,依照同條第4項規定,因契約終結而未休的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並非離職後即無法主張特休的權利,何況,若雇主若認為勞工的特休權利不存在,應該負起舉證責任加以證明,並非就此輕易卸責。
讀者張先生問:
我在上班的途中,剛好要去影印店拿文件,但卻不小心發生了車禍,請問這可以申請勞保中的「職業災害給付」嗎?
律師的回答:
其實關於如何認定職災這個問題,勞基法並無特別規定,必須參照職安法、行政機關的函釋下去個案認定才行,但原則上,該事故必須與工作場所、時段、內容具依定程度的關聯性,才會被肯認為職業災害。
讀者張先生在上班途中,去影印店發生事故,若影印店為上班的必經途徑,並非當天心血來潮的偶發路線,且讀者張先生非因任何私人行為,例如肇事、闖紅燈等違法事由,而致生此意外,才可初步肯認為因通勤而致生的職業災害,具申領職災給付的資格。
讀者蔡先生問:
我是一位社會新鮮人,為了負擔家計,除了白天在A公司有一份正職工作外,晚上還要到B公司兼差,我問過B公司老闆有沒有要幫我保勞保,但他說因為我在A公司已有一份正職工作,勞保的部分A公司幫我保就好,所以拒絕幫我投保勞保,我想請問B公司老闆真這樣做是合理的嗎?
律師的回答:
讀者蔡先生問的兼職投保問題,規定在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若蔡先生確實同時服務於兩家公司,且兩家公司均雇用5位以上員工,依法兩方老闆皆應替員工投保勞保,不得因為員工另外有其他工作,而拒絕身為雇主的投保義務,不會有重複投保的問題,此外,若蔡先生於當兼職路上出現意外,事故理賠的月投保薪資可合併計算,因此,兩份工作皆投保,實深具保障勞工的實益。
讀者陳小姐問:
過年後,主管突然跟我說,要將我調到台東分公司工作,如果我不在一個禮拜內報到,就要視為曠職,可是我原先是做會計出納,新工作卻突然變成了我完全不熟的行政、而且薪資幅度也大幅縮水...其實公司是想調降我的工作,但不想明說吧!請問我可以拒絕不合理的調職嗎?
律師的回答: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關於工作場所、工作內容,都應該交勞資雙方約定合意後共同遵守,不得僅由雇主單方面調職,即要求勞工必須當然配合;再者,雇主調職時也需遵守勞基法第10條之1所公布的「調職5原則」,只要不符合這5項中的其中1項,員工就可以拒絕調職。
讀者陳小姐,就其調職後的工作內容、薪資水平而言,勞動條件條件明顯低於原先工作,該調職已經影響到讀者陳小姐的工作權益,而不符合調動5原則,因此讀者陳小姐可以拒絕主管的命令,且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讀者王小姐問:
我是一家貿易公司的行政人員,進入公司後,才被身旁的同事告知,老闆要求我們行政要責任制,必須把超額的工作完成才可以下班,但為了規避勞基法,名義上並不要求加班,因此實際上並沒有加班費,但是這真的超級不合理啊!請問我可以怎麼主張自己的權益?
律師的回答:
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有幾種職業類型為勞基法明定的「責任制工作者」,諸如:房仲業不動產經紀人員、保險業務員等,因為上述工作的性質特殊,讓勞雇雙方可就「工時」、「例假」有較彈性的協商空間,但必須經書面約定後並報請主管單位核准後才得實施,且雇主仍需遵守勞基法的一般規定,不可當然因此要求員工超時工作、或是拒絕給付加班費。讀者王小姐身為貿易公司的行政人員,其工作非屬勞基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中的責任制工作者,何況,就算是責任制工作者,雇主也不得擅自免除給付加班費的義務,勞工仍應依法享有加班費的保障,因此讀者王小姐可以依法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提出申訴,讓機關對違法的雇主進行開罰。
讀者馬小姐問:
月初看到薪資單後,才發現自己的薪資與預期的有落差,原本月薪3萬元被扣到只剩2萬5千元,但是我沒有遲到或請假、也沒有做出任何不利公司的事情,請問我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拿回合理的薪水呢?
律師的回答:
對於勞工而言,每個月的薪資明細是很重要的,勞基法中的工資包含了健保、勞保、勞退、資遣費等等,每一個項目都關乎員工的利益,不可不慎!當讀者馬小姐看到薪資金額與想像中的有落差時,雇主可能已不法預先扣薪、或將勞健保成本過度轉嫁予勞工負擔。
因此建議馬小姐,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至少6個月的薪資明細,詳細檢視薪資名目,檢查雇主是否有依合法級距,為自己投保勞健保、提領退休金等,以作為後續自己爭取權益的基礎。
讀者李先生問:
公司其他部門都實施周休二日,僅行政部門編排周一到周五上班七小時,周六上班五小時,符合每週工時四十小時的規定,讓行政員工權益受損,經反應竟回覆法令未規定要周休二日,請問公司是否合法?該如何爭取公道?
律師的回答:
讀者李先生問到,雇主要求員工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七小時,週六工作五小時,是否合法?依照勞動基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同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貴公司要求行政部門員工每週工作之時數未超過每週四十小時。每天也沒有超過八小時。每一週也有一天的例假日。因此,貴公司針對行政部門之工作要求,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李先生您只能和公司以溝通之方式,要求公司改為週休息二日。
讀者江小姐問:
上個月,我妹因為重病不幸過世,她的兒子才剛大學畢業沒多久,為了支付相關的喪葬與生活費用,一家人急需用錢,為了避免我妹的銀行帳戶被除戶而無法領錢,我是不是可以提前將她帳戶的金錢提領出來,做為金錢的急用呢?而且之前我妹就有請我代理管理她的財產,雖然她現在不在了,但我這麼做應該也是可以的吧?
律師的回答:
依照民法第6條、第550條的規定,人的權利能力會因死亡而歸於消滅,也就是說其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會停止,而由繼承人承受,因此於生前委任他人代為處理事物的委任關係,除了契約另有約定、或是事務具特殊性質外,該委任關係也會於死後歸於消滅。
讀者江小姐您雖曾取得管理妹妹財產的代理權,但於您的妹妹死亡後,因為其已無權利能力,該財產也會成全體繼承人們共同共有的遺產,您將不得再代為管理財產,因此除非得到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擅自提領您妹妹的遺產,可能會有觸犯刑事上的侵占、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名的可能,不得不慎喔!
讀者林先生問: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幾張非常好笑的黑人梗圖,為了公司宣傳之用,我加上幾句惡搞的話之後就分享了它,沒想到雖然達到了行銷效果,但圖片的擁有者卻說我的行為已經侵害了他的權利,難道這世道已經這麼艱難了嗎?連分享個搞笑圖也違法?
律師的回答: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讀者林先生,在網路上修改他人的圖片,再行上傳的行為,若在沒有得到原作者的同意下,如此將圖片再現、傳播給大眾觀看的行為,雖只是小小的動作,但您極有可能已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侵害了他人著作權中的「重製權」、「公開傳播權」,且依法需負起民事賠償責任、刑事的徒刑或罰金等刑罰。
讀者白小姐問:
我是一位經營女裝網拍的業者,有時很容易遇到下單後,就不取貨的消費者,害我損失了很多運費,對方明明就沒有要買,為何還要下定單,請問我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律師的回答:
依據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一開始必須有詐欺故意,且具不法所有意圖,再施以詐術,令人將物交付,始成立刑法的詐欺罪。
今天讀者白小姐的狀況,如果,是一般因疏忽忘記取貨的消費者,主觀上尚難認有詐欺故意,而不成立詐欺取財罪;但若讀者白小姐您遇到的是,多次故意大量下單,足以令賣方產生錯意的詐術行使行為,此時才較有成立刑法第355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的可能。
讀者王小姐問:
前一陣子,我和我的同事鬧得不愉快,因此,我就在臉書上抒發自己的情緒,說對方是個「厚臉皮的老女人」,難道這樣的行為就觸法了嗎?只是表明自己的心情不行嗎?何況,我又沒有指名道姓。
律師的回答:
網路發言與現實發言同,發話者皆應負起相關的法律責任,不因管道不同而有區別,因而雖然個人有抒發情緒的權利,但在網路上說同事是「厚臉皮的老女人」,若達影響他人名譽、聲望的狀況,雖沒有指名到姓,但若該發文的內容已達可供辨認、連結到特定人,且足以影響特定人的人格與社會評價,即仍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條的公然侮辱、刑法第311條的誹謗罪等妨害名譽的罪刑。
讀者陳小姐問:
我是一家牛肉麵店的廚師,最近有與家人另外自行合夥經營小吃店的計畫,希望把家鄉的美食蛋黃麵宣揚出去,但有朋友告訴我,我這樣脫離原來的老闆,再自行創業的規劃,有可能會違反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請問我應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讀者陳小姐,是否涉及背信罪,需討論您未來的蛋黃麵店與牛肉麵店之間,在業務上是否會有惡性競爭的情形?自行開業的行為是否會對原公司造成不利益的結果?兩者間是否有營業秘密的不當流通?等等要件下去討論,但若兩者無直接的業務關係,不用太過度擔心會有成立背信罪的可能。
讀者陳小姐問:
前一陣子,我很常接到前男友深夜打來的電話,每次就是100多通,他告訴我說:「你等著吧!接下來會讓你看到我挽回妳的誠意!就算玉石俱焚也在所不惜!」,我還因此把電話和所有通訊都換軟體都換掉,但他接下來竟然就追到我現在的公司來,每天訂上百份霸王餐騷擾同事,這一切真的讓我不堪其擾,請問我該怎麼遠離恐怖情人?
律師的回答:
依照刑法第304條恐嚇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讀者陳小姐的前男友在深夜瘋狂的騷擾電話、白天的尾隨跟蹤行為、甚至加上赴死也無悔的宣告,明顯足以讓人產生心理上強烈的惶恐與不安,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恐嚇罪。
此外,也建議讀者陳小姐,除了應即時報警之外,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需要時再行提告,以保護自己的安全,同時爭取相關的權益。
讀者吳先生問:
我在一家投顧公司工作,因為業務內容涉及各項基金、資產管理等相關領域,但最近公司業務有越來越奇怪的嫌疑,好害怕自己會成為牽涉其中,而有反罪嫌疑的人,請問身為員工的我們,應該可以如何自保呢?
律師的回答: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身為員工對於工作仍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如果明知公司為違法行為,並且參與的話,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相關犯罪的共犯,因此,讀者吳先生若於工作時發現公司有何違法行為,應即時反應、告發、甚至採取辭職的行動,以求自保,不得因為身為員工,有上屬的壓力而當然免責。
讀者劉小姐問:
律師我想請問,在法律上我可以和我先生分居一段時間嗎?最近家裡發生了很多事情,我實在無法假裝若無其事地面對他,我需要一個人靜一靜的時間,請問我可以有要求分居的權利嗎?或是一定要離婚才能分居呢?謝謝您!
律師的回答: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因此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夫妻間具有共同生活與相處的義務,這些正當理由包括:職業上的差旅、赴國外長期進修、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等等。
若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時,可以依照家事事件法第74條、第9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履行同居義務,但是實際上因為涉及人身自由,因此難以要求對方實際履行,也不得直接強制執行,但是情況若已經達到接近惡意離棄的情況時,拒絕同居甚至還可以構成民法第1052條的判決離婚事由。
讀者吳先生問:
最近和另一半談不攏要離婚了,我們雙方都有了共識要坐下來談,連離婚協議書都簽好了,但沒想到對方卻突然反悔,說我們的離婚無效,而且證人也和當初結婚的證人不同,所以我們沒有離婚成功,我想請問應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依照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離婚需要寫成書面,並經兩位證人簽名,且向戶政機關登記,才是合法有效的離婚喔,若只是簽署好離婚協議書,還沒有去戶政機關登記離婚的話,則尚未跑完離婚流程喔。另外,結婚與離婚證人不用相同沒有關係,只要是在場聽聞或見證雙方有離婚真意的人即可。
讀者江小姐問:
我老公長年都在做投資,不管是選擇權、期貨、期權、機器人選股...有的沒有的他都做!只是最近不是有疫情嗎?美股啊、陸港股在前一陣子很不穩定,我看我家老公這樣有點擔心,何況半年前,我們才一起合買了一棟養老宅,想說要給長輩安家之用,但如今我真的很擔心他的財務狀況,他又堅持不告訴我,婚姻都快要破裂了,請問我可以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如果您雙方於婚前未就財產制有過約定,依法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對各自名下的財產可以自由使用、處分、收益,而不受他方的干涉、也不用替對方清償任何債務,但是另外設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保障於婚姻關係中,付出較多家事勞動、而於經濟上較弱勢之一方的權利。
因此,雖然婚後的財產仍為各自所有,但是為了維護剩餘財產非配請求權的分配基礎,民法於第1122條規定,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也是避免對方隨意處分財產,令後續的請求權落空,因此得以請求對方負起報告義務,如果對方拒絕時,可以向法院起訴,甚至依照強制執行法請求執行。
讀者張小姐問:
您好,我和我前男友有生一個小孩,雖然我們後來沒有順利地結婚,但是他也認領了小孩,於是這中間的兩年期間,我們都是一起扶養小孩,沒想到一個月之前他就外遇,並認為因為我們沒有結婚,所以就可拒絕給付小孩的扶養費用,我想請問可以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依照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只要認領之後,非婚生子女即可被視為婚生子女,因此認領可讓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與義務,諸如:繼承權、受扶養權。
因此,讀者張小姐您的前男友若已經有認領了您雙方的孩子,依法小孩在法律上就如同親生子女一般受保護,不因為未結婚而受影響,因此您的前男友並無法依此免除扶養小孩的義務喔,您還是可以向他請求小孩的扶養費。
讀者陳先生問:
剛跟前妻離婚不久,最近在分配我們兩人的財產,但都還沒有清算完成,我卻發現,我前妻好像因為這幾年經商失敗,所以要將我們先前合買的透天厝賣出,她今天這樣不是要脫產嗎?請問律師我應該要怎樣才能將房子留著?
律師的回答: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般會先進行財產清算程序,之後剩餘較少者再跟對方請求差額的一半,如果發現對方為了避免財產被分配,有脫產導致日後可能無法執行的跡象時,即可以向管轄法院事先提起假扣押,做好財產保全程序。
如果法院准許假扣押時,會請申請人先支付一筆擔保金,一般擔保金通常為請求債權的三分之一,但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配差額訴訟中定有特殊規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規定:「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此即較一般的擔保金額為低,以保障在婚姻關係中,經濟能力較為弱勢的一方。
讀者張小姐問:
您好,最近我想和我老公離婚,我們雙方已經和平地談好了,想用協議離婚的方式,終止我們兩方的夫妻關係,我想請問離婚協議書,如果我們想要先自己草擬的話,應該怎麼寫比較好?
律師的回答:
因為離婚涉及到子女權利義務的歸屬、夫妻間的財產分配,因此於子女、夫妻雙方財產兩者,就是很重要的事項,建議張小姐於子女的部分,需明定好監護權、贍養費、訪視權等;而財產的部分,則需清算好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財產認定,以避免後續不必要的紛爭。
建議讀者張小姐在自擬的過程,應謹記上述各項目,而非草率地分配,甚至於在剩餘財產的計算上,可能會涉稅務、房地產估價而過於複雜、或是子女的權利義務無法和平分配時,委請專業律師協助都有其必要。
讀者陳先生問:
律師您好,我前陣子和我的未婚妻在關島辦理了婚禮,也辦理了登記,但是如果後續要離婚怎麼辦?難道我們還要跑到關島離婚嗎?在台灣離婚可以嗎?
律師的回答:
若於外國辦理結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因此,您雙方可於關島離婚,也可於台灣本地離婚。
但是在台灣離婚,必須要看您雙方先前是否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定,若您之前僅於國外辦理結婚,而未在台灣登記的話,因為台灣戶政無您雙方的結婚資料,因此此時必須先補辦理本國的結婚登記,才可以辦理離婚登記喔,這樣子才可以解除您雙方的婚姻關係。
讀者黃小姐問:
律師您好,我前陣子才剛和未婚夫在沖繩完成了婚禮,但想到台灣結婚需要辦理登記,請問這樣子的話,我們還要在台灣再結一次婚嗎?我怕先前的會不成立。
律師的回答:
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在台灣結婚必須辦理登記,但若是但若是在國結婚,且依照外國法若您們的婚姻已經成立,就算後續沒有回台灣登記,台灣這邊也會承認您們婚姻的效力喔。
所以讀者黃小姐您不必太過擔心國外的婚姻不會被台灣所承認,但是若後續在台灣生活,若涉及稅務等夫妻相關權益時,有台灣的結婚登記會更方便喔!因此為了確認婚姻關係,可以檢具外國政府的結婚登記文件、或相關受託團體的結婚證明,並在上頭註明「符合行為地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