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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承攬報酬逾期未請求?小心時效消滅權益受損!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依民法規定,承攬報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僅有短短兩年,而之前事務所介紹過,若未於消滅時效期間內行使,即可能再也拿不到錢了,因此到底從什麼時候起算至關重要。

【案例事實】

承攬人李師傅於民國110年初承攬一間房屋的裝修工程,雙方約定採取分期估驗付款方式。李師傅依約完成各階段工程並進行各階段性估驗,但因後續各階段之估驗金額或項目有所爭議,遲遲未向屋主張先生請求各階段估驗款。直到113年初,整個工程全部結束完成驗收時,李師傅才正式提出全部請款要求,此時張先生卻以承攬報酬,因各階段估驗款均未請求,而依照各估驗款得請求時間起算,大多已過時效為由拒絕支付?張先生主張,法律上應如何認定?

【民事事件】承攬報酬逾期未請求?小心時效消滅權益受損!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民法第127條第7款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民法第128條第1項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民法第505條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案例分析】

(一)有部分學者認為,消滅時效應該個別從每次估驗付款時間起算兩年:

因應我國工程實務多採分期估驗付款的方式,因此消滅時效應該個別從每次估驗付款時間起算兩年。例如,李師傅每月估驗一次,每次付款10萬元,每次估驗的時間分別起算兩年,也就是第一次估驗時間1月1日起算2年、第二次估驗時間2月1日起算2年、第三次估驗時間3月1日起算2年,以此類推,分別起算時間。

(二)但我國司法實務穩定見解認為,承攬報酬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於整個工程完成驗收時起算:

    1. 工程實務採行的分期估驗付款,這僅是一種可以分期的「付款方式」,整個工程仍僅成立一個承攬契約,工程款債權亦為一體,而非每次的估驗都成立一個債權。
    2. 並且,估驗請款不涉及工程驗收交付,只是在確認估驗期間內已完成工程之數量與價值,後續仍可發現錯誤並進行扣減或更正,因此估驗請款並非報酬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
    3. 又基於民法第505條採報酬後付原則,承攬人在最後工程驗收完畢時,才開始可以請求報酬,因此,承攬人的報酬請求權應該是在整個工程完成驗收時起算。

李師傅雖於估驗時未正式請求報酬,但依據實務見解,時效起算點應為整個工程驗收完成,且雙方確認款項無誤時,而非估驗階段,而李師傅與張先生間因估驗款存在爭議,並未達到報酬請求權可行使的狀態,因此李師傅於113年初提出的報酬請求,仍在時效期間內,張先生不得以時效消滅為由拒絕支付

【結語】

工程承攬契約的報酬時效起算點,影響重大且複雜。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專精於承攬契約糾紛處理,能提供您專業而準確的法律建議與協助,保障您的合法權益。如有相關問題,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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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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