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事實】
庚○○與配偶簽署了一份「109 年合約書」,明確載明:「甲、乙二人如一人先往生,生存配偶取得往生配偶名下全部的存款及現金」。庚○○過世後,配偶請求繼承人(被告)交付約 216 萬元的存款。被告主張這份合約不符合「遺囑」的法定格式,應屬無效;配偶則主張這是雙方達成共識的「死因贈與契約」。
【相關規定】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案例分析】
「遺贈」與「死因贈與」最終都指向死後的財產移轉,因此常被民眾混淆。然而,法院在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的真意時,應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於文義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不能拘泥於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
(一)行為本質:單方決定 雙方合意
(二)形式要求:法定格式 意思一致
(三)舉證責任:
由於不動產或高額資產的「死因贈與」會重大影響繼承人可分配的數額,主張成立死因贈與的一方(受贈人),必須負起舉證責任,且證明的程度必須達到「使法院確信其存在」之程度。
(四)撤回權:後悔了怎麼辦?
【結語】
資產傳承不只是寫下一張字條,更是一場嚴謹的法律佈局。不論您是想透過「死因贈與」來確保配偶的餘生保障,或是透過「遺贈」來分配遺產,如何明確表達真意、避免後代子孫因「解釋歧異」而對簿公堂,是專業律師的價值所在。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擅長處理複雜的家事事件與遺產繼承。我們不僅協助您在生前規劃法律效力穩固的契約,更能代表您在法庭上精準還原立約真意,捍衛被繼承人的財產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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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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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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