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事實】
小王是某公司的業務員,平時主要負責推展業務、拜訪客戶與領取佣金。老闆聽說小王私下畫畫不錯,便在某次開會時交辦:「小王,你順便幫公司新產品畫個LOGO跟包裝圖樣吧!」小王礙於雇主權威,只好利用工作空檔完成設計。新產品上市後大賣,公司也將該LOGO申請商標登記。後來小王因勞資爭議離職,主張該LOGO的著作權屬於他個人,要求公司停止使用並給予補償。老闆對此感到不解:「你領我的薪水,用公司的電腦與時間畫圖,權利憑什麼是你的?」
【相關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案例分析】
(一)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如果合約寫明你是設計師,畫圖就是你的本職工作,那麼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員工是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主。
(一)必須提醒的是,「職務範圍」的界定在法律實務上必須依個案細節具體認定。每一家公司的勞動契約條款、工作說明書內容、平時的交辦紀錄,以及雙方實質的互動與薪資結構,都會影響法院的最終判斷。
(二)在本案中,小王的本職是業務,薪資來自業務推廣與佣金 。若從工作說明書與薪資結構來看,均不包含設計勞務,則幫公司畫LOGO較可能被視為「額外的勞務支出」,而非其受僱領薪的「本職工作」。
(一)小王的職務是「業務」,攤開工作範圍一看,工作收入為受雇於公司推銷產品而獲取佣金,佣金多寡視業績而定,並非領固定之薪資,工作範圍亦不包含設計圖樣。換句話說,小王幫公司畫圖,其實是額外的勞務支出,而非老闆付薪水請他做的「本職工作」。
(二)老闆「一毛錢權利」都分不到:
因為這不屬於小王的職務範圍,法院會認定該商標的所有權利都屬於小王。老闆以為可以「整碗端走」,但在法律面前,這叫一碼歸一碼。
(三)擅自使用的法律後果:
老闆如果未經小王授權,就擅自將商標拿去註冊、印製或營利,這在法律上直接構成了對自家員工的著作權侵害。這不僅要面臨民事賠償,甚至可能牽涉刑事責任。
(四)「省小錢花大錢」的慘劇:
老闆為了省下外包設計費,叫非專業職能的員工兼差,卻沒有另外簽署「著作權讓與契約」,最後反而可能被員工在法庭上「敲一筆大的」。
【結語】
需強調者,因為每一個案勞雇關係中,無論在工作時間、職務範圍延續性、以及勞務上的從屬性,每一個勞動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如果遇到類似的問題,仍然需要綜合公司整體狀況來個案判斷
,若您正遇到類似的員工職務創作爭議,或是公司內部勞動契約需要法律健檢,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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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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