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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事件】叫業務員順便畫商標?老闆小心省了設計費,卻賠了侵權費!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我花錢請你來,你在公司做的東西當然是我的!」這句話在法律上可不一定成立 。很多老闆喜歡讓員工「一人兼多職」,請:業務員順便畫個圖。沒想到這種看似省錢的舉動,背後可能藏著高額的侵權風險。

【案例事實】

小王是某公司的業務員,平時主要負責推展業務、拜訪客戶與領取佣金。老闆聽說小王私下畫畫不錯,便在某次開會時交辦:「小王,你順便幫公司新產品畫個LOGO跟包裝圖樣吧!」小王礙於雇主權威,只好利用工作空檔完成設計。新產品上市後大賣,公司也將該LOGO申請商標登記。後來小王因勞資爭議離職,主張該LOGO的著作權屬於他個人,要求公司停止使用並給予補償。老闆對此感到不解:「你領我的薪水,用公司的電腦與時間畫圖,權利憑什麼是你的?」

【智財事件】叫業務員順便畫商標?老闆小心省了設計費,卻賠了侵權費!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案例分析】

(一)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如果合約寫明你是設計師,畫圖就是你的本職工作,那麼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員工是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主

(二)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如果員工的本職是跑外務的業務員,畫圖並非其工作職責範圍 ,也無勞務對價性 ,那麼這就可能屬於「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完完全全歸屬於員工個人

(一)必須提醒的是,「職務範圍」的界定在法律實務上必須依個案細節具體認定。每一家公司的勞動契約條款、工作說明書內容、平時的交辦紀錄,以及雙方實質的互動與薪資結構,都會影響法院的最終判斷。

(二)在本案中,小王的本職是業務,薪資來自業務推廣與佣金 。若從工作說明書與薪資結構來看,均不包含設計勞務,則幫公司畫LOGO較可能被視為「額外的勞務支出」,而非其受僱領薪的「本職工作」。

(一)小王的職務是「業務」,攤開工作範圍一看,工作收入為受雇於公司推銷產品而獲取佣金,佣金多寡視業績而定,並非領固定之薪資,工作範圍亦不包含設計圖樣。換句話說,小王幫公司畫圖,其實是額外的勞務支出,而非老闆付薪水請他做的「本職工作」。

(二)老闆「一毛錢權利」都分不到
因為這不屬於小王的職務範圍,法院會認定該商標的所有權利都屬於小王。老闆以為可以「整碗端走」,但在法律面前,這叫一碼歸一碼。

(三)擅自使用的法律後果:
老闆如果未經小王授權,就擅自將商標拿去註冊、印製或營利,這在法律上直接構成了對自家員工的著作權侵害。這不僅要面臨民事賠償,甚至可能牽涉刑事責任。

(四)「省小錢花大錢」的慘劇:
老闆為了省下外包設計費,叫非專業職能的員工兼差,卻沒有另外簽署「著作權讓與契約」,最後反而可能被員工在法庭上「敲一筆大的」。

【結語】

很多老闆習慣「口頭交辦」,認為員工在公司領薪水,不管薪水的對價關係或型態為何,反正員工就是「公司的人」,這可能是一個容易發生爭議的法律誤區。為了避免這種「窩裡反」的著作權爭議,企業在要求員工從事非本職業務的創作時,應盡量確保:

 

  1. 明確界定職務範圍(包含
    勞務對價性
    ):
    在勞動契約中寫清楚工作內容。
  2. 簽署讓與契約:若有額外的創作需求,應另行簽署著作權歸屬或讓與契約,並給予合理補償。

需強調者,因為每一個案勞雇關係中,無論在工作時間、職務範圍延續性、以及勞務上的從屬性,每一個勞動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如果遇到類似的問題,仍然需要綜合公司整體狀況來個案判斷
,若您正遇到類似的員工職務創作爭議,或是公司內部勞動契約需要法律健檢,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長期深耕勞資爭議與智慧財產權領域,我們能協助企業釐清法律定位,建立完善的合約制度,守護您的品牌資產不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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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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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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