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當家中有長輩「圓滿」了,留下一筆財產時,往往就是八點檔劇情在現實生活中上演的時刻。很多人以為:「只要老爸有寫遺囑,房子就直接是我的了!」或是「我算過我能拿三分之一,那我現在急用錢,先把這三分之一的『應繼分』賣給大哥總可以吧?」小心踩到遺產分割中的三大隱藏地雷。
【案例事實】
王老先生過世後,留下一棟價值千萬的透天厝。他生前留有一份遺囑,寫明房子要給照顧他最久的大哥。二哥最近缺錢,心想:「雖然遺囑說給大哥,但按照法律(應繼分)我也能分到三分之一啊!」於是二哥私下找大哥商量,雙方簽了一張合約,二哥把自己的「應繼分」以 200 萬元的價格直接賣給大哥。沒想到,三弟知道後氣得跳腳,堅持不同意這個私下的交易。
而大哥拿著遺囑,以為房子「理所當然」已經是自己的,就把遺囑塞進保險箱,一放就是快二十年都沒去辦過戶。等到最近想賣房時,三弟卻跳出來說:「遺囑過期了啦!我要重新平分!」
大哥跟二哥都傻眼了:白紙黑字的合約跟遺囑,難道會變成廢紙嗎?
【相關規定】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各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處分繼承遺產之應繼分予共同繼承人,除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或承認外,原則對繼承人全體不生效力。又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者,須待遺囑內容履行時,繼承人間始互生移轉效力,並非於遺囑生效時,即發生遺囑所指定遺產分割或應繼分之財產移轉效力。再衡酌遺囑之法律行為性質、物權變動之公示方法與成立生效要件,及法律秩序安定性各節,足見遺囑內容履行完畢前,共同繼承人之遺產共同繼承狀態尚未解消,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僅具債權效力;繼承人依遺囑對其他繼承人行使履行遺囑內容之請求權,應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案例分析】
(一)依據民法第1151條,遺產在分割之前,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而依民法第827條第3項,各公同共有人的權力範圍是針對整個公同共有物,也就是整個遺產範圍。
(二)你可以想像遺產是一個還沒切開的大披薩,雖然二哥理論上可以吃到三分之一,但在大家還沒拿刀切開(分割)之前,二哥不能擅自指著其中一塊說:「這片是我的,我要賣給大哥」。
(三)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私底下把自己的「應繼分」轉讓給別人,只要沒有經過其他繼承人(三弟)的同意或承認,在法律上對全體繼承人是不生效力的!
很多人以為長輩過世那一刻,遺囑生效,房子就瞬間移轉到指定的人名下。
錯!最高法院告訴我們,遺囑指定的遺產分配方式,在法律上只具有「債權效力」。
這代表什麼?這代表遺囑就像是一張「兌換券」,大哥取得了「要求大家配合把房子過戶給他」的權利,但在大家真的去地政事務所把手續辦完(履行完畢)之前,房子依然是大家共同繼承的狀態。
這點最致命!既然我們剛剛說遺囑是一張「兌換券」(請求權),那兌換券就會有期限!在法律上,要求履行遺囑內容的權利,是有「消滅時效」適用的(一般為15年)。
大哥過了二十年才想要辦理過戶,這時候三弟完全可以依法主張「時效抗辯」,拒絕配合過戶。這下子,大哥手上的遺囑,真的就變成歷史文獻了,而爸爸的遺產除非兄弟三人有分割的共識,不然就是回歸一般遺產應繼分的比例,由法院進行判決。
【結語】
處理遺產就像在拆炸彈,不僅要面對家屬間的感情拉扯,還要小心應付「公同共有」、「應繼分轉讓」以及「消滅時效」這些冷冰冰的法律規定。長輩留下的心意,如果因為不懂法律程序而變成手足對簿公堂的導火線,實在是非常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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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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