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代人工作壓力大,偶爾感冒發燒需要請個病假在所難免。但許多上班族常常「寧願發燒流鼻水,也不敢請病假」,原因無他,就是怕那筆傳說中的「全勤獎金」一夕之間化為烏有!雇主們也常常很頭痛,到底員工請病假時,全勤獎金能不能扣?要怎麼扣才合法?改了薪資結構會不會影響計算?
【案例事實】
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的小美,上個月因為重感冒不得不請了1天病假。月底拿到薪資單時,小美當場傻眼——原本合約上寫著底薪30,000元、全勤獎金3,000元,結果因為請了這1天病假,公司竟然把3,000元的全勤獎金「全數扣光」!
小美氣得向人事部門理論,主管卻理直氣壯地說:「都說叫『全勤』了,你請假沒全勤,當然不能領啊!」小美心想:我只是請了1天病假,難道之前的辛苦都白費了嗎?到底法律是站在哪一邊呢?
【相關規定】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案例分析】
(一)過去,我國多數公司的做法非常硬梆梆,只要員工一缺勤,管你是感冒還是拉肚子,一律直接扣掉「全部」的全勤獎金。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常常讓勞工怨聲載頭。
(二)不過,為了周延保障勞工的請假權益,勞動部已經修正了《勞工請假規則》,新制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明文規定勞工請病假時,雇主「只能按比例」扣除全勤獎金,絕對不能再一筆勾銷!
法律明文規定,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雇主僅得按請假未出勤日數比例扣除。
(一)以「日」計算:
回到小美的案例,假設每月全勤獎金3,000元,某月請病假1天(當月以30日計),那公司最多只能扣100元(計算式:3000元÷30日=100元)。
(二)以「小時」或「輪班制」計算:
(三)雇主如果超額扣除或溢扣,雇主就已經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43條,主管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對雇主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一)有些公司企業會想:「那我不要叫全勤獎金,改叫『出勤績效獎金』總行了吧?」 答案是:不行的!
(二)法院與勞動部在認定是不是工資或全勤獎金時,不是看它的「名稱」,而是看它的「實質性質」。如果某項績效獎金單純以勞工的出缺勤狀況做為發給標準,本質上就是全勤獎金(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01號民事判決),一樣受到比例扣發的保障!
(一)很多公司的全勤扣減標準是一大串的:遲到、早退、事假、病假通通算在內。
(二)新制上路後,原先約定好的遲到扣款、事假扣款,或者是「未全月在職」不給全勤的規定,仍然可以依照原來的約定辦理。
(三)但是!只要涉及「普通傷病假」的部分,就必須切割出來,單獨落實「按日/時比例扣發」的規定。
(四)如果員工對扣款總額有疑問,雇主有責任舉證:超額扣除的部分是因為遲到或事假,而不是因為病假。
全勤獎金因為跟出勤掛鉤,屬於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在法律上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一)如果老闆想直接取消、變相減薪,這屬於對勞工不利的變更,必須經過勞工同意,不能老闆說了算。
(二)如果是把全勤併入本薪,例如把「本薪30,000+全勤3,000」改成「本薪33,000,取消全勤」,因為工資總額不變且勞工請假不再受全勤制約,這屬於有利於勞工的變更。
【結語】
身體是健康的本錢,法律制定請假新制,就是為了讓大家在生病時能安心休養,不必在「荷包」與「健康」之間痛苦拉扯。身為雇主,應依法調整薪資結構與扣款系統,以免一不小心觸法挨罰;身為勞工,更要看懂自己的薪資單,捍衛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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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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