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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土地共有怎麼辦?一招「分割共有物」讓路通、地產明,不再天天吵架!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臺灣,許多人因為繼承或合資而擁有「共有土地」。原本以為多個伴好辦事,沒想到想蓋房或耕作時,才發現連條對外通行的路都沒有!別擔心,法律上的分割共有物就是為了解救這種尷尬場面而生的。今天就用一個簡單的案例,教大家如何把共有土地變回好用的黃金獨立資產!

【案例事實】

有兩位地主阿北,一位住在同一塊地號的「北方」,另一位住在「南方」。 兩人的土地其實各自都有切齊旁邊的大馬路。但尷尬的是,大馬路那一側因為地勢落差(例如有高高的護欄或水溝擋住),導致他們平常根本無法直接從自己那側開車出入。

為了能有一條寬敞的生路通往大馬路,雙方唯一的解法,就是必須從這塊地的「正中間」聯手開闢一條路連出去。但這條路要多寬?誰該讓出多少地?兩人一直談不攏。最後,在律師的協助下,雙方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在調解程序中達成了完美的「土地分割方案」。

【民事事件】土地共有怎麼辦?一招「分割共有物」讓路通、地產明,不再天天吵架!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民法第823條第1項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案例分析】

(一)依民法第823條規定,除非法律或契約另有不分割的限制,否則共有人隨時有權請求分割共有物。

(二)本案中的土地靠近大馬路那一側因為地勢落差(例如有高高的護欄或水溝擋住),導致他們平常根本無法直接從自己那側開車出入,就是我們之前跟各位介紹過的「袋地」。

(三)而如果我們採取傳統「硬生生切開」的分割方式,各自單獨去連通馬路,可能會忽略了地理環境限制或面寬不足,導致分割後的土地無法取得建築執照,資產價值將大幅貶損。

(一)為了兼顧「各自產權獨立」與「對外通行需求」,本案在法院調解成立的方案中,採取了極具實務智慧的操作:

    1. 南北面積明確化:
      將土地依持分比例,明確區分出北方與南方各自占有、完全獨立的所有權範圍。未來不論是要辦理貸款、改建房屋或自由買賣,皆不需再徵得對方同意。
    2. 約定道路為共有部分:
      雙方特別留下南北土地正中間的長條形區塊,約定為雙方共同持有,並維持共有私設道路之用途,一路延伸至外面的既有的大馬路。

(二)此種分割方案在實務上具有極高的應用價值,不僅讓共有人拿回乾淨的獨立單獨產權,更透過產權綁定的「共有私設道路」,保障了雙方永久合法、且任何一方都無權自私封鎖的通行權,一次性解決了臨路與通行的百年大計。

【結語】

共有土地的糾紛往往拖得越久、處理起來就越棘手。許多地主常誤以為分割土地就非得把界線切得一乾二淨、甚至非得爭個你死我活不可。但由本案可以看出,實務上只要透過專業、靈活的法律訴訟策略與協商規劃,「共有部分」非但不是負擔,反而能化身為解決通行難題的「共有私設道路」,進而創造雙贏

您也有共有土地想處分卻談不攏,或是擔心分割後土地變成無法利用的廢地嗎?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深耕不動產法規與各類土地糾紛,擅長因應各案不同的地形與法規限制,為當事人量身打造最具效益的分割方案。別讓您的珍貴資產因共有而繼續沉睡,若您有相關法律諮詢需求,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絡,讓專業律師協助您解開共有枷鎖,保障您的財產權益!

【本所勝訴案例】

吳林阿端(分割共有物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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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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