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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阻礙探視權可以求償嗎?不讓對方看小孩,小心被判賠精神慰撫金!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離婚或分居後,小孩的照顧與探視往往是雙方最容易引爆衝突的戰場。有些人一氣之下便把孩子藏起來、或是找各種理由阻礙對方探視,心想:「我是孩子的親生爸媽,不讓你看又怎樣」。但你知道嗎?在法律上,「會面交往(探視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所衍生出的重大身分法益!如果惡意阻礙對方探視,可能被法院判賠精神慰撫金。本文將透過法院實務案例,帶你一次看懂!

【案例事實】

小茹與阿軍育有未成年子女,雙方經法院調解筆錄約定,由小茹擔任主要照顧者,阿軍則享有定期會面交往的權利。

阿軍趁著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機會,將孩子帶走卻拒絕將孩子送回,甚至將孩子轉學,徹底切斷小茹與孩子的聯繫,期間,阿軍還不斷對孩子灌輸「媽媽會家暴、性侵你」等不實資訊。

小茹無奈之下,只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直到法院執行處人員找到孩子並交還給小茹,此時孩子與小茹已分離長達8個月餘。

【家事事件】阻礙探視權可以求償嗎?不讓對方看小孩,小心被判賠精神慰撫金!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3項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案例分析】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教養與陪伴,是基於親密身分關係產生的自然權利,如果一方任意將孩子帶走、長期拒不交還,強行切斷另一方與孩子的共同生活,這已經嚴重剝奪了對方行使親權與探視的機會,構成侵害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阻礙的時間長短、行為態樣、是否完全剝奪探視機會等因素:

(一)❌ 不構成情節重大:

    1. 交接微幅遲到:遲到 5-10 分鐘,且最終仍有完成探視。
    2. 孩子一時情緒抗拒:若同住方已帶孩子到現場,但孩子因「忠誠議題」當場哭鬧抗拒,同住方並未惡意阻止。
    3. 正當事由請假:孩子生病請假並有提出就醫或請假證明。

(二)⭕ 構成情節重大:

  1. 私自藏匿孩子、長期拒不交付:例如將孩子帶走擅自轉學,藏匿長達8個月至1年以上,完全切斷另一方與孩子的聯繫。
  2. 惡意洗腦與灌輸負面資訊:不斷對孩子灌輸「對方會家暴、性侵你」等不實資訊,刻意破壞親子信任與親情建構。
  3. 斷然拒絕參與法院協調與執行:面對法院強制執行或調解,明確表示拒絕配合交付,讓對方長期無法行使探視權

(一)很多搶孩子的父母會對外宣稱「是孩子自己不想回媽媽/爸爸家」。但法院實務指出,孩子常因為同住一方的灌輸或壓力,陷入所謂的「忠誠議題(忠誠矛盾)」,也就是說,孩子會害怕表現得太親近另一方會被同住方認為不忠誠,因而表現出抗拒。

(二)如果主要照顧者不積極協助促進探視,反而不斷向孩子傳達對方的負面資訊,甚至誘導孩子,這不僅嚴重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也會被法院認定具有過失或故意侵權責任

許多人以為拿到暫時保護令就能當「護身符」拒絕交還孩子。但法院特別澄清,暫時保護令的審查門檻較低(僅需「釋明」),且若保護令內容並未重新定定會面交往方案,或未禁止對方接近孩子,父母依然必須按照原本的調解筆錄或法院裁定履行交付義務,不能私自扣留孩子。

【結語】

會面交往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維護孩子身心健全發展的重要保障。當面對探視爭議時,切勿一時衝動採取藏匿孩子或惡意阻礙的手段,否則不僅可能在未來的親權訴訟中被法院貼上「不友善父母」的標籤,並面臨高額的精神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如果您正遇到對方惡意阻礙探視、私自帶走孩子不還,或是正在面臨離婚親權爭奪、探視方案規劃等家事難題,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透過正規法律途徑聲請強制執行或調整探視方案。

💡 維護親情不該充滿對立,讓專業法律團隊為您與孩子爭取最大權益。若您有家事事件、親權改定、會面交往或侵權損害賠償等相關疑慮,歡迎聯繫專業家事法律團隊——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我們將提供最專業、最完善的法律諮詢與策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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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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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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