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時涉及兩件刑事案件時,許多被告會擔心:「第一案已經被法院判刑,第二案是不是就不能宣告緩刑?」答案是:法律上仍然可以,但不代表法院一定會給予緩刑。
真正的關鍵,不是哪一案先犯罪、先起訴或先判決,而是第二案法院宣判時,第一案的有期徒刑判決是否已經確定。只要第一案仍在上訴、尚未確定,第二案仍有宣告緩刑的法律空間。
【案例事實】
小明因故意犯罪涉及第一案,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但檢察官認為判太輕,已依法上訴,所以第一案目前還在二審,判決尚未確定。
同時,小明另涉及第二案。小明在第二案坦承犯行、積極賠償並與被害人和解,法院認為應判有期徒刑一年,而且經過這次偵查、審判後,已經知道警惕,沒有立即執行刑罰的必要。
那麼,第二案還可以判緩刑嗎?
可以。
關鍵就在於:第二案宣判時,第一案的四個月有期徒刑還在上訴中、尚未確定,因此原則上不會構成刑法第74條所規定的緩刑障礙。
【相關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案例分析】
司法院院解字第2918號解釋指出,刑法第74條所稱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指宣告該刑的裁判已經確定。
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刑事判決進一步說明,所謂刑之裁判確定,是指檢察官及被告在法律上均已沒有聲明不服的方法。
該案被告的前案雖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但後案法院宣告緩刑時,前案仍未確定。最高法院因此認為,後案並非不得宣告緩刑;即使對於是否適合給予緩刑仍有裁量上的討論空間,也不能因此認為緩刑宣告違法。
回到小明的案例:
1.第一案雖然已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2.但檢察官已合法就刑之部分提起上訴。
3.第二案宣判時,第一案的刑之裁判仍未確定。
4.因此,只要小明沒有其他因故意犯罪所受的有期徒刑以上確定判決,第二案法院仍可依法宣告緩刑。
刑法第74條規定的是法院「得宣告緩刑」,並不是符合條件就「一定要判緩刑」。
所以,即使第一案還在上訴、判決尚未確定,第二案法院還是會看整體情況,例如犯罪情節嚴不嚴重、有沒有坦承犯行、是否真心悔悟,有沒有跟被害人和解並實際賠償,以及平常的工作、家庭與生活狀況。
另外,法院也可能考量第一案跟第二案是不是類似的犯罪、短時間內連續涉及兩件案件,是否反映有反覆犯罪的情形,以及單純給予緩刑,能不能達到警惕及預防再犯的效果。
所以,第一案還沒確定,代表小明在法律上仍有爭取緩刑的空間;但最後法院要不要給緩刑,仍然要看第二案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因此,除了說明第一案目前還在上訴、判決尚未確定之外,小明如果真的想爭取緩刑,還是要盡量把「為什麼適合給緩刑」的資料準備完整。
例如提出和解書、實際賠償的證明、工作及家庭扶養資料,也可以具體說明自己的悔悟、未來如何避免再犯,讓法院相信經過這次偵查、審判程序後,已經足以產生警惕,不一定要真的入監執行刑罰。
所以,緩刑不是只看有沒有前科、前案有沒有確定而已。前案尚未確定,解決的是「法律上能不能判緩刑」;至於法院最後「願不願意給緩刑」,還是要靠具體事實與資料去說服法院。
【結語】
如果小明第一案雖被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但檢察官已合法針對罪刑或刑之部分提起上訴,第二案法院宣判時,第一案仍在第二審審理而尚未確定,依司法院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第一案尚不構成刑法第74條的法定障礙。
因此,只要第二案實際宣告的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小明沒有其他因故意犯罪所受的有期徒刑以上確定判決,而且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第二案的一審法院在法律上仍可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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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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