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困難?瀕臨破產?不知如何解散公司?我們提供公司法相關條文解讀,詳細說明公司解散程序,讓您正確辦理解散手續,避免法律風險。
【案例事實】
甲成立了一間餐飲相關的股份有限公司,未料遇到疫情,公司經營不善、入不敷出、瀕臨破產,甲遂決定要將公司關閉,請問甲應該怎麼做呢?
【相關規定】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案例分析】
一、前言:公司怎麼樣才算徹底解散?
解散公司,就像是一個人死亡的過程。那目前我國公司要徹底解散的方式,除了辦理解散登記,還需要經過清算程序或是破產程序,所有程序都辦理完成,公司會真正消滅。
(一) 清算是什麼?
如果說設立公司等同於人的出生,那清算就是人死亡後需要辦理的遺產繼承。
(二) 破產是什麼?
破產就是…破產!就是公司沒錢還債,自然也就沒有遺產可以繼承分配。
二、沒有辦理清算或破產會怎樣?
(一) 公司解散程序不能取代公司清算(破產)程序,若未依法辦理清算(破產),公司的法人格仍繼續存在,可能會遇到以下的情況:
1. 若繼續使用公司帳戶、使用公司器具、以個人名義登記公司商標等,恐涉背信罪。
2. 無法註銷所欠稅款,稽徵機關仍得向該公司追徵稅款,如果公司欠稅達100萬元以上,公司負責人恐遭限制出境
3. 若有心人士利用公司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公司負責人恐怕須背負共同詐欺之罪名,並可能須負民事的連帶賠償責任。
4. 公司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得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
(二) 若未依法完成公司清算(破產)程序,日後恐怕會引起許多不必要的紛爭,套一句廣告詞,既然您遲早要辦,何不一開始就辦?那什麼情況需要辦理呢?到底該如何辦理呢?怎麼確認有無辦理成功呢?以下我們將提供您詳細且完整的全攻略。
三、 什麼情況下需要辦理公司解散程序?
公司法第24條明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而公司法第26條之1亦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解散撤銷之規定。
(一) 依公司法第71條第1項,公司解散時:
1. 任意解散事由:
(1)公司章程約定的解散事由成就
(2)或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或其他種類公司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解散
2. 法定解散事由:
(1)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2)股東經變動而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股東人數
(3)與其他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4)經消滅分割之公司
(5)公司破產者
3. 強制解散:
(1)經主觀機關命令解散:
A.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已辦理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B.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且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未辦妥變更名稱登記,再經主管機關令限期辦理仍未辦理者
C.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六個月以上者。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D.公司位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30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
(2)經法院裁定解散:
A.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
(A)公司資產多數變賣,已無法繼續營業
(B)公司資產遭掏空,並成為銀行拒絕往來戶,融資顯有困難
(C)股東間歧見過大,股東會無法決定公司未來發展方向,亦無法改選董監事
B.經股東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
若為股份有限公司,僅限於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始可聲請
C.法院應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
D.法院並應通知公司提出答辯
(二) 公司經撤銷或廢止登記:以下是幾個比較常見會被撤銷或廢止登記的具體事由
1. 依公司法第9條第3項,公司股款未實際繳納,或公司登記後將股款退還股東者會,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公司的登記。
2. 公司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者。
3. 公司經營特許業務,而該經營許可遭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
4. 公司因違反法令,遭主管機關勒令歇業
5. 公司解散後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
6. 公司未依法每年申報或申報不實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大股東的相關資訊,而情節重大
【小結】
礙於文章篇幅,本篇以公司解散程序之重要性,及何種情形須辦理公司解散程序為主軸,下篇我們將為您說明,清算程序應如何進行、清算人如何選任,敬請持續關注本事務所每週都會更新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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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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