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遭受伴侶劈腿、外遇、背叛時,會因為一時氣憤,而在網路上謾罵伴侶及小三或小王,明明是事實卻反而被告妨害名譽,為什麼呢?
【案例事實】
阿翰自從發現配偶靜靜與同事阿瑋之間的婚外情,深受打擊下,遂在網路平台謾罵阿瑋是小王、二人是狗男女等語,豈料竟被阿瑋反告誹謗!
【相關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案例分析】
一、需一般大眾可以辨別是在說誰!
(一)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是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如果沒辦法讓人知道行為人所指為何人,就不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二)所以應該就誹謗內容,客觀地予以觀察,必須一般人可以從誹謗的內容得知被誹謗對象,或透過誹謗的內容及公告的位置已透漏足夠的訊息,讓有心人可以輕易搜尋並取得其真實身分,才可能構成本罪。
二、他人感情生活僅屬私德,而與公益無關!
(一)原則上,如果說的是實話、是事實,本來可以依照刑法第310條第3項主張免責,以保護人民的言論自由權。
(二)但是必須限於與公益有關,才能主張前述的抗辯,而實務上認為非公眾人物,其個人感情生活狀況及衍生之問題,全然屬私人領域之事,任何第三人自不得任意將之公開或擅加評論。
(三)縱使阿瑋確實有破壞他人婚姻、感情,但因為阿瑋不是公眾人物,而且阿瑋的感情狀況只涉及他個人的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不論阿翰說的是真是假,都不能主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以阻卻違法。
三、阿翰公審阿瑋是小王、破壞人家婚姻家庭的行為,難謂是善意發表言論!
(一)以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不罰,刑法第3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乃兼顧個人名譽及言論自由之免責規定。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係指其言論非出於砥毀他人名譽之惡念。
(二)倘行為人出於惡意攻訐之動機,以負面評價之用詞或語句,傳述涉及他人名譽之事實性言論,冀圖使其指涉對象承受眾人責難而感覺難堪,從而滿足行為人報復或反擊之私慾,即不得謂其有何「善意」發表言論之可言,自無從適用刑法第311條特別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
(三)阿翰在網路上說阿瑋是小王、破壞別人家庭的狗男女等語,顯然是想讓公眾去罵阿瑋、破壞阿瑋的名譽,很難認為阿翰說這些話是出於「善意」,所以也不能依刑法第311條予以免責
四、另外,要記得,如果是在網路上用文字、圖畫,散布這些誹謗他人的言論,是會被加重罪刑的喔!
【結語】
本文探討了阿翰因配偶婚外情,而在網路上謾罵感情介入者,結果被反告誹謗的案例,要提醒您在網路上發言需謹慎,切勿因情緒失控而誹謗他人,以免面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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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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