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為凱米颱風來襲,高雄市政府罕見地連續三天因颱風宣布停班停課,然而颱風假並非勞動基準法裡所規定的休假日,所以颱風假的給薪方式就變成勞工及雇主都相當關注的問題,本篇文章帶您了解!!
【案例事實】
某日因颱風襲臺,小芳所居住的城市高雄市宣布當日停班停課,而小芳的公司位於臺南市並沒有宣布停班,該公司主管便對下屬布達:「當日還是要來上班,如果有特殊考量無法到班,請依規定辦理特休假的請假程序,或是該日不予支薪」,請問該公司的做法合法嗎?
【相關規定】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前二款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案例分析】
一、颱風假不是勞動基準法所稱的休息日、休假日
(一)我國勞動基準法其實並未有關於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的相關規定,俗稱的颱風假是規定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4條。
(二)又雖然俗稱為颱風「假」,但其實這並不是一種假日,而是政府為避免民眾生命財產發生損害,所訂定的政策性決策。
二、而既然颱風假不是假,那雇主可以要求員工出勤嗎?
(一)承上述,颱風假是規定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而該辦法僅適用於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民間企業是否停止上班,應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二)所以,雇主要求員工出勤是可以的,只不過,如果員工選擇不出勤,雇主是不能因此「處罰」員工而有任何不利處分,比如以曠工計、扣發全勤獎金,甚至是辭退。
三、那如果員工未出勤,雇主還需不需要支付該日的薪水呢?
(一)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點規定,雇主「宜」不扣發工資。規定是寫「宜」,也就是說,如果雇主不發工資,也不能說雇主違法,所以雇主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發薪水,只是政府為了鼓勵雇主從優給予,所以特別把「雇主宜不扣發工資」的內容列為規定。
(二)而如果該日員工有到勤,該辦法也特別強調,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同樣是用「宜」的字眼,所以加倍發工資、提供交通津貼等行為,對雇主而言也不是強制性規定。
四、那雇主可以要求員工如果不願意出勤,就必須請特休假或事假嗎?
(一)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規定,雇主不得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所以雇主不能要求員工要請假才能放颱風假的喔!
(二)但是!如果員工自己願意用特休假來換颱風假的話,是可以的喔!那為什麼要拿特休假來換呢?如上述,如果員工因為颱風未出勤,雇主是可以不負該日薪水的,但是如果員工請特休假的話,雇主還是要支付特休假的薪水,而且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員工是可以自行排定特休假的時間,所以員工如果自己願意的話,還是可以向雇主請特休假以換取颱風假,這樣不僅可以避免颱風天通勤的危險,還可以合法領取颱風假的薪水喔!
【結語】
颱風天停班停課雖然常被稱為颱風假,但其實並不屬於勞動基準法中的休假日,遇到颱風假時,勞工若選擇不出勤,雇主也宜不扣發工資,而如果雇主因此不支付該日工資,員工或許可以透過特休的方式,來換取該日工資。希望本文能幫助讀者更清晰地了解颱風假期間的法律規定與處理方式,達成企業與員工間的良好溝通和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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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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