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透過案例帶各位了解需要符合哪些要件才能被稱為營業秘密以及相關的刑責,本週要來跟各位說明,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需要賠償哪些項目,以及有哪些須注意的事項呢?
【案例事實】
A汽車公司,因員工阿誠未經允許將公司營業秘密散布給其他競爭對手,造成公司鉅額損失,五年後A汽車公司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阿誠賠償相關損失,沒想到竟遭法院判決駁回,為什麼呢?
【相關規定】
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案例分析】
一、為什麼本案A公司可能無法向阿誠求償?有什麼其他方法?
(一)訴訟中最害怕的就是逾時,一旦逾時就算律師再厲害,也已經是回天乏術了!本案A公司就是因為已經超過可以求償的時效(詳下述),所以一旦阿誠向法院主張時間已經過了很久了,那就算法院也認為我們求償有理,法院也只能判我們敗訴!
(二)那到底要在多久以前提起訴訟呢?
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2項,營業秘密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1.實務上認為,本條的消滅時效是以A公司實際明確知悉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是阿誠時起算2年。
2.而如果A公司在10年內都沒有發現自己的營業秘密遭他人侵害,或是不知道是阿誠盜取公司的營業秘密,那A公司可能就不能在10年後還向阿誠請求賠償。
3.惟,如果加害人的侵權行為是持續在發生的,而導致損害也持續增加中,那每個侵害行為及所生的損害在現實上應該是各自獨立存在且可區分,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起算時點有機會被法院認定為各自獨立計算。
4.也就是說,如果阿誠利用A公司的營業祕密,拿去生產銷售商品,因為生產一定是分批製造,分次銷售,而每次生產銷售的時間都是可以區分成每月、每季等,所以A公司就有機會得對阿誠主張損害賠償的時效也會因為每月或每季而有所不同。
(三)而違約金的消滅時效是15年
照理來說A公司應該可以向阿誠所求違反保密條款的違約金,但是!違約金必須要有明確的書面契約載明,而本案A公司並沒有事先跟阿誠約定好違約金的金額及計算方式,所以A公司不能向阿誠主張。
二、那如果沒有逾期,A公司可以向阿誠請求哪些項目的賠償?
除了要求對方賠錢以外,更重要的是要阻止對方繼續利用公司的營業秘密牟利,所以我們也可以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要求對方將所有營業秘密相關的文件、檔案刪除,銷毀已製成的成品、半成品,丟掉專供生產的機具、設備及原料等。
保護營業秘密是企業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務,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是防範機密外洩危機的首要之策,更會影響後續的賠償責任的成立、賠償金額的多寡。如有任何法律疑問或需求,歡迎聯繫我們,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與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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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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