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有看到事務所前幾日上傳的影片,就是事務所幫當事人爭取到200萬本票免償還的勝訴結果,原來這張本票並不是當事人所簽發,那到底要怎麼證明這張本票是他人所偽簽的呢?誰應該證明這件事呢?
那如果是印章被盜刻、盜蓋呢?敬請持續關注下週法律文章。
【案例事實】
小美的妹妹向高利貸借錢,並未經小美同意,用小美的名義簽了一張200萬元的本票給高利貸做擔保,後來妹妹還不出來債務,高利貸就跑到家裡,持該本票向小美要求還款,難道小美必須幫妹妹還這筆200萬元的債務嗎?
【相關規定】
按本票是否真實,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不存在之訴者,自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之責。
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案例分析】
一、本票上有我的名字,我就應該要認栽嗎?
(一)原則上,依據票據文義性,票據上有名字就應該為票據負責。
1.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2.實務上認為,票據上有誰的簽名,那個人原則上就應該負責,而票據上有簽名需要負責的除了有發票人,還有背書人、保證人、付款人、預備付款人等。
(二)但是,那不是我本人簽的名字,我還要負責嗎?
當然不用!
二、那我該怎麼證明那張本票不是我簽的呢?我要怎麼證明我沒做過的事呢?
(一)目前實務見解認為,當然不可能要求當事人去證明自己沒做過的事,而是應該由主張確有此事的人去證明:
依照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65年度第6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見解,都認為執票人應該證明這張票據是真實的,而因為發票人的簽名是票據的應記載事項,所以當發票人主張該簽名不真正時,執票人就應該要證明這張票據確實是發票人親自簽名的。
(二)本案中,在本票上簽名的人根本不是小美,是妹妹擅自以小美名義偽簽,高利貸就有義務要向法院證明這張本票是小美簽的,否則小美並不因此負擔這200萬的債務喔!
臺灣現今社會還是很常見發生這種偽簽、偽發票據的事情,本所前段時間也幫當事人保全了其應有的權益,但是並不是每件個案都這麼幸運可以用這個方式解決,所以如果有遇到類似問題,都一定要先跟律師討論喔!如有需要歡迎隨時與事務所討論諮詢!
【相關案例勝訴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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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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