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 不服勞保局職災核定 的問題,當勞保局核定勞工職災傷病給付後,雇主若不服該傷病給付的核定內容,是否有權利提起救濟,甚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呢?抑或是,雇主只能單方面接受勞保局的勞工職災傷病給付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A是B公司的員工,因休息日洗澡中風緣故,於民國105年8月起至106年2月止7次住院治療,於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職災自墊醫療費用」後,經勞保局核定職業傷病;不過B公司認為,A的身體狀況並不符合職業傷病的標準,故對勞保局的核定有所爭議。此時,請問B公司於訴願被駁回後,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勞保局對A的職業傷病核定嗎?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以下併稱申請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保險費、滯納金或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事項。
四、保險給付事項。
五、職業傷病事項。
六、失能等級事項。
七、職業傷病醫療費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不服勞保局職災核定,依照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第5款的「文義」規定,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都可以針對職業傷病事項申請審議。
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並不得違背其意思。
不過依照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針對被保險人之請求為其辦理聲請手續時,並不得違背被保險人的意思。
因此,這裡即會產生,雇主針對勞動部職災傷病給付核定,認為有所爭議而不服時,依照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文義,形式上似乎可以申請審議,然而,依照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似乎因違背被保險人意思,即無從就勞動部職災傷病給付核定的爭議部分提起審議。
(1)非處分相對人、且不得違反勞工意思,而不得申請審議: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雖然將投保單位列為職業傷病事項審議的申請人,但是,投保單位並非職業傷病給付的處分相對人、且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不得違背勞工意思,因此,認定雇主非本案職業傷病給付事項的適格審議申請人。
(2)無法律上利益被侵害,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因為勞保的職業傷病核定,直接影響的是被保險人是否得以請領保險保險給付的權利,而投保單位基於該職業傷病給付核定,至多僅為後續應負擔較高額員工團保費用、需接受勞工檢查機構派員檢查而已,於投保單位並無法律上權益受侵害下,認定雇主亦非後續行政訴訟適格當事人。
今天的討論案例,是法院偏向「否認」雇主就勞工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核定,提起救濟的權利,不過在這個爭議點上,在實務上還是存有爭議的!因此以下,我們整理一些相反的法院見解,提供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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