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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保局職災核定 | 雇主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 不服勞保局職災核定 的問題,當勞保局核定勞工職災傷病給付後,雇主若不服該傷病給付的核定內容,是否有權利提起救濟,甚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呢?抑或是,雇主只能單方面接受勞保局的勞工職災傷病給付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文章目錄

【 不服勞保局職災核定 相關案例】

A是B公司的員工,因休息日洗澡中風緣故,於民國105年8月起至106年2月止7次住院治療,於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職災自墊醫療費用」後,經勞保局核定職業傷病;不過B公司認為,A的身體狀況並不符合職業傷病的標準,故對勞保局的核定有所爭議。此時,請問B公司於訴願被駁回後,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勞保局對A的職業傷病核定嗎?

一、 不服勞保局職災核定 ,有哪些救濟管道?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以下併稱申請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保險費、滯納金或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事項。

四、保險給付事項。

五、職業傷病事項

六、失能等級事項。

七、職業傷病醫療費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不服勞保局職災核定,依照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第5款的「文義」規定,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都可以針對職業傷病事項申請審議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6條第2項

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並不得違背其意思

不過依照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針對被保險人之請求為其辦理聲請手續時,並不得違背被保險人的意思。

因此,這裡即會產生,雇主針對勞動部職災傷病給付核定,認為有所爭議而不服時,依照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文義,形式上似乎可以申請審議,然而,依照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似乎因違背被保險人意思,即無從就勞動部職災傷病給付核定的爭議部分提起審議。

二、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1)非處分相對人、且不得違反勞工意思,而不得申請審議: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雖然將投保單位列為職業傷病事項審議的申請人,但是,投保單位並非職業傷病給付的處分相對人、且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不得違背勞工意思,因此,認定雇主非本案職業傷病給付事項的適格審議申請人。

(2)無法律上利益被侵害,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因為勞保的職業傷病核定,直接影響的是被保險人是否得以請領保險保險給付的權利,而投保單位基於該職業傷病給付核定,至多僅為後續應負擔較高額員工團保費用、需接受勞工檢查機構派員檢查而已,於投保單位並無法律上權益受侵害下,認定雇主亦非後續行政訴訟適格當事人。

三、其他參考案例:

今天的討論案例,是法院偏向「否認」雇主就勞工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核定,提起救濟的權利,不過在這個爭議點上,在實務上還是存有爭議的!因此以下,我們整理一些相反的法院見解,提供給大家參考: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判決:「投保單位對上開辦法第2條所列各款爭議事項均有利害相關,均得對該等爭議事項申請審議,如不服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審定,並得繼續對之提起行政爭訟途徑,則投保單位就上開辦法所列各款爭議事項(包含有關職業傷病事項),自是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號判決:「雖上開辦法第4條第2項……僅係要求投保單位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請求而受任轉送申請文件時,不得違背委託人委任之本旨,但並未限縮投保單位本於其自身之利害關係就上開辦法第2條各款爭議事項為自己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而保險人核給受僱之被保險人關於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之各項保險給付或作成職業傷病等認定事項,均屬上開辦法第2條第4、5款之爭議事項,身為雇主之投保單位自得本於自己名義申請審議,則揆諸前揭行政訴訟法上利害關係之說明,身為雇主之投保單位對保險人前揭處分自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自得對該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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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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