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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借用物品|有可能會構成侵占罪嗎?

大家好,我們今天來說明「不返還借用物品,有可能會構成侵占罪嗎?」的問題,侵占罪有分4種類型,如普通侵占罪、公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侵占遺失物等,本篇先初步說明普通侵占罪。以下看我們詳細說明:

文章目錄

【 不返還借用物品 相關案例】

曉君在於110年3月起,向友人小盧商借車牌號碼自用小客車,豈料,小盧因有自用需求,而自110年7月底起,陸續多次以傳遞訊息給曉君表示不願意繼續借車輛並請求返還後,曉君竟遲遲不理會,甚至以自已剛開完刀,需要休養等等理由故意拖延,繼續納為己用。因而,曉君是否可能構成侵占罪?

一、 侵占罪有什麼規定?

刑法第335條規定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故意侵占他人物品(例如:金錢、汽車等),明知道不屬於自已,卻故意私吞他人東西,已構成侵占罪;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併科罰金三萬元以下。

二、法院如何看待

曉君於110年7月底至同年8月之間,透過與小盧的對話紀錄,明顯可以知道小盧有使用車輛的需求並且告知限期返還,然而曉君於同年8月中開完手術出院後,於是同年10月中車輛為警查獲為止,長達2個月的期間,均刻意對小盧的訊息及語音來電不予聞問,未主動聯繫小盧處理還車事宜,反而這期間繼續委請友人小賴使用小盧的汽車搭載自己外出送貨或就醫。

曉君的行為,已經非單純失察或基於特定的原因而至一時遲延返還汽車,所以是故意迴避小盧的追討、斷絕與小盧的聯繫,自認自身使用汽車之權益、重要性及急迫性等均優先於小盧,而單方面恣意排除身為所有權人小盧的使用權限,可能已經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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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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