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 二手車調表 的問題,如果買二手車後,發現里程數和原先交車時不一致,找原本買家商討不成,可以提起詐欺、偽造文書的刑事告訴嗎?我們簡單地透過法院實務判決,來向大家討論,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
A向乙店長購買一輛二手車,確認里程數未存有被調過的狀況後,A遂按7萬2,015公里之里程數購買(有標記「現況時車里程」的車輛認證書為證),豈料,俟A後續將該二手車,送回原廠更換電池檢修時,卻經原廠告知,該二手車的里程數實已經達11、12萬公里。
而經A向乙店長、甲老闆反映該二手車里程數有問題後,乙店長、甲老闆皆否認該二手車有調整里程數的情事,A認為遭受欺騙,便向法院提起里程數不實之詐欺、偽造文書的刑事告訴。請問法院會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1)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依照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主要是看行為人「不法所有意圖」、「詐術」等下去判斷,也就是行為人是受獲利想法所引導,而透過與實際狀況不符的資訊,讓被害人受不實資訊誤導,發生認知上錯誤,進而交出財物的狀況。主要會著重在,「行為人有無獲利空間?是否知悉資訊不實的情事?」等,來判斷是否成立。
(2)偽造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偽造文書依照刑法第210、220條規定,必須是內容可以顯示行為人的主觀想法,而偽造出「與名義人實際意見不符」的外觀,方會成立偽造文書罪,因此,單純的文字記錄,若沒有包含書寫人的意見想法時,則較無法成立。
(1)詐欺罪:
法院勘驗A與乙店長、甲老闆,因里程錶疑慮討論的對話紀錄後,基於乙店長、甲老闆被詢問里程數調整疑慮,都未提出已告知里程數調整的狀況,因此,認定乙店長、甲老闆既然早已知悉里程數有被調低的情事,竟仍刻意隱瞞該事實,讓A誤認不實的里程數,進而支付價金購買汽車,最終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
(2)偽造文書罪:
法院基於「現況時車里程」的車輛認證書,只是認證人員就里程表數字實際登打而已,認證人員並沒有進一步的檢測,因此,該車輛認證書既然沒有辦法作為表意的證明,無法成為刑法第210、220條的文書,即沒有辦法成立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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