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接續「抄襲命理講義(上)-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為何?」的文章,我們向大家討論了,什麼樣的情況下會違反著作權法,而今天我們將繼續以案例和大家討論「違反了著作權法,可能要面臨什麼樣的民事責任」?
A老師在網站上張貼一篇介紹星座個性及特徵的文章,然而,B老師認為A老師該篇文章部分內容抄襲自己所寫的占星教學講義,但A老師所涉嫌抄襲的部分,大多為占星術中星座個性的原理原則,就此,B老師主張就該等原理原則部分,已透過自己的獨特表達方式及個人教學經驗,毫不藏私的放入該等講義內容中。試問,A老師使用該等涵蓋原理原則講義內容的部分,是否可能侵犯B老師的著作權呢?
【相關規定】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百萬元。
【案例分析】
1. 法院綜合審酌,B以A講義的內容在大學開設課程,因此獲得鐘點費及擔任教授的每月薪資、該等講義的內容原創性及專業性較高、B幾乎完全抄襲的行為,認為應以抄襲的每字5元計算賠償額。
2. 另外,B將A講義的內容作成影片,侵害A的改作權,應以5萬元計算。
1. 法院綜合審酌,其行為對於聲譽累積有何嚴重減損、作品在社會上之評價、所受精神上痛苦嚴重、B侵權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B應賠償5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2. 此外,A還可以要求B發表不具有強制道歉性質的「澄清啟事」,以回復A的名譽。
在複製貼上別人的著作時,要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再加以使用喔!否則輕輕鬆鬆的Ctrl+C再Ctrl+V,可能要付出代價不小的損害賠償責任,一不小心還會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相關刑責,大家務必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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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