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來討論關於「 未成年子女侵權 ,法定代理人如何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當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身體與精神上的損害(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後,此時,法定代理人須如何為未成年子女的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呢?詳細請看以下的說明:
小明與小湳為國小同班同學,於民國111年2月間,小湳在走廊上對小明拳打腳踢,造成小明下背挫傷,除須支出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3,180元、亦受有精神痛苦,因此,小明即向小湳請求醫藥費用3,180元、及精神慰撫金9萬元,總計9萬3,180元的民事賠償費用。
然而,小湳主張其才是被撞的一方,並沒有賠償的義務,且縱然有需要負責的部分,該等醫療費用由學校團體保險支付即可,甚至,精神慰撫金的部分,亦因雙方對傷害皆有過失,於過失相抵後應不需賠償,而拒絕小明全部的請求。請問法院會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於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後,原則上法定代理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若該未成年人已成長至具有「辨別是非利害的能力時(知道且認識自己行為的危險性、後果等)」,此時,該未成年人即須與法定代理人一同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定代理人就未成年子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賠償責任,曾有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指出,在夫妻離婚的狀況下,應僅限於能行使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的一方,方於能對未成年子女行使監督權的前提下,而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基於小湳為國小學生,對於拳打腳踢會造成他人傷害的情勢,依常理來說應該會有所認識,因此,法院認定小湳在傷害小明時「具有識別能力」,而讓小湳須分別和其法定代理人,對小明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1)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部分
小明就挨打而受傷,確實能提出診斷證明書、3,180元的醫療費用收據,法院即認定其請求確實為有理由,而予以准許;另外,就9萬元精神慰撫金部分,法院審酌小明與小湳都是國小學生,基於該等經濟狀況、受傷情形等,認精神慰撫金數額以3,000元為適當。進而最終判定,小明可以向小湳請求賠償的總金額合計為6,180元。
(2)學生團體保險與過失相抵部分
法院認為學生團體保險制度,是在保護被保險人,而非減輕事故加害人的責任,因此加害人尚無從依受害人已有領取保險為由,主張減輕自身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保險給付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因非屬同一事發原因,並非當然有損益相抵的適用。所以,最終皆駁回小湳此部分的主張。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 銀行 狀紙 訴訟 交易 金錢 親友 詐騙 理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