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生理假 怎麼准假才是合法的呢?雇主可以拒絕嗎?雖然女性員工可請生理假,當屬眾人皆知的事情,會不會構成曠職呢?以下重點會放在相關法源依據的部分。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生理假規定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前段,性質上非屬一般普通傷病假,勞工無須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後段,提出相關醫療證明文件,如下述函釋與施行細則部分說明:
過往勞動部曾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三字第16614號函,表示:「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註:此為改制前、修法前的舊函釋,但現在法理上仍得適用,詳下述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立法理由部分)。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此外,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於2014年1月16日立法理由:「二、為使生理假之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修正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生理假,雇主不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亦明確指出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提出生理假證明文件,而將生理假明確排除於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的範圍內。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生理假請假程序上,回歸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前段、中段的一般請假程序規定,以應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請假為原則、有緊急狀況得委託他人代辦,而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後段則不適用於生理假,已如上述「壹、」之說明。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另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符合法定流程要件申請的生理假。
生理假原則應事前申請,雇主不得要求提供證明文件、也不得拒絕,但是明顯客觀事實上不具生理理由的生理假、或未按法定程序事前申請時,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不具備生理假要件,而構成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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