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要分享的主題是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攝影照片,可能在著作權、甚至民法損害賠償上,會有什麼責任呢?
小美在FB與IG等社交媒體上有個人精美的出遊照片,是高人氣的網紅,豈料,竟遭不肖人士小強盜用照片,小強將該些小美的熱門照片用於假帳號所開設之網路商家,使消費者誤信是高人氣的小美網紅所代言推薦的商品而下單,而成立先付款之網路訂單後,假帳號之網路商家並未依約出貨,除了讓該等消費者受有損害外,更使得小美的名譽因此莫名受損!這個案件,小美可能得向小強主張什麼權利呢?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小美之出遊照係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攝影著作,依著作權法88條,小強因張貼未經同意重製小美之照片,侵害小美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小強對小美負損害賠償責任;次按著作權法92條,小強未經授權以網路傳播該些社交媒體照片,是以公開傳輸小美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作品,須負刑事責任;至於,小強於網路賣場使用重製上開小美照片之攝影著作,卻未按交易信用依約出貨的行為,恐使得小美名譽因此發生損害受損,則據民法195條,小美對於該等名譽權受侵害之情況,得向小強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盜用他人的照片不僅可能會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相關刑責,若有妨礙他人名譽的情況,更有可能有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因此,在使用他人著作時,務必取得有權利人之合法授權,以免相關爭議發生,大家務必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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