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會繼續向大家討論,關於 退夥爭議 的問題,主要會著重在已經完成結算之後(關於如何辦理結算,詳細請看「上篇文章」之內容),後續應該如何確保合夥人會確實給付結算金額的問題,而與強制執行程序相關。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而若後續他合夥人拒絕協同辦理結算,退夥人可持法院「請求(偕同)辦理結算」的確定判決,向原審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原審法院執行處會核發「執行命令」,讓他合夥人不履行即可能有「怠金」責任。
結算行為因屬強制執行法第127條第1項得命他人代履行的性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59號民事裁定),因此,於他合夥人就算持續受「怠金」責任仍不配合的狀況,過往亦有原審法院執行處囑託會計師事務所製作結算報告書,作為他合夥人已配合完成結算行為的案例(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依照上述於結算完成後,向法院提起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的訴訟,方較會被法院准許,而讓退夥人按損益狀況、抑或特約約定,取回部分或全部出資額(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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