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激又清涼消暑的水上活動,是很多人會選擇抓住夏日尾巴的方式,但出門遊玩也要謹慎評估、選擇合法的業者,否則一不小心受傷了,反倒得不償失!那如果真的不幸受傷了,到底可以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呢?大家好,今天我們將以案例和大家討論「水上活動業者不慎致旅客受傷,旅客可以向業者主張哪些權利」?
A平日以駕駛水上摩托車拖行香蕉船載客為業,某日於駕駛香蕉船時,因操作不當導致全船當場翻覆,乘客紛紛落海,其中B乘客因此受有挫傷及骨折等傷害。請問A操作不當的行為造成B因此受傷,A可能要負什麼責任?
【相關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案例分析】
民法第188條第1項,為了保護被害人,避免被害人向A請求賠償時,因為A比他的老闆窮,無法獲得賠償,所以聘僱A的業者,不論與A有無簽立僱傭契約,都會因為沒有善盡監督管理職員的義務,而業者與A同負損害賠償責任。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在進行各類活動時,都要注意安全,選擇合法、評價高的業者,若真的不幸發生意外,也要記得維護好自身的權益!除了刑事的過失傷害罪,還有民事的賠償責任,雇主可能也是需要併同負責的喔!
更多文章可以到我們的各大平台觀看,如果有幫助到您,還請不吝按讚👍、追蹤🔔、分享🚀讓其他好朋友知道♥♥:
舊家https://www.wlaw.tw/case-list.asp
新家https://wanglaw.tw/case/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wanglawoffice/
Line https://lin.ee/5Q4k6H8
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