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家族企業或中小型公司裡,同一個人身兼多職很常見,例如原本是公司監察人,後來又因人力需求擔任經理人或員工,但監察人的工作就是監督公司經營,如果自己又成為經理人或員工,不就變成「自己監督自己」?那麼,監察人到底能不能兼任經理人或員工?如果不能,哪一個身分會無效?關鍵就在任職的先後順序。
【案例事實】
甲股份有限公司於今年1月1日召開股東會,選任小明擔任公司監察人,同年3月1日,公司認為小明熟悉公司業務,便再安排小明擔任業務經理,負責管理公司人員及處理日常營運,並且每個月領取固定薪資。後來,公司股東之間發生爭議,其中一名股東主張,小明既然實際擔任公司經理人及員工,便不能再擔任監察人,因此小明的監察人資格應屬無效,這樣的主張正確嗎?
【相關規定】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案例分析】
監察人依法有負責監督公司業務、查核公司財務及董事會提出相關表冊之義務,必須保持獨立、超然的立場。
相較之下,經理人及公司員工負責執行公司業務,原則上屬於監察人監督的對象。如果同一個人同時擔任監察人及經理人或員工,便會同時具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身分,產生明顯的角色衝突。
因此,公司法第222條明文禁止監察人兼任同一家公司的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指出,公司法第222條是為了確保監察人能站在超然立場行使監察權,避免監督制度流於形式,因此屬於「效力規定」,違反該規定時,後來取得的身分可能無效。
至於哪一個身分無效,最高法院採取「後行為無效」的判斷方式。
上述判決中,當事人是先被選為公司監察人,之後才擔任經理人。最高法院認為,既然監察人身分在先,後來再擔任經理人就違反公司法第222條,因此無效的是「後來取得的經理人身分」,原本的監察人身分不受影響。
簡單來說:
所以,重點不是哪個職位比較重要,而是「哪個身分在先、哪個身分在後」。
如果一個人先擔任監察人,之後又擔任經理人,即使他每天都有到公司上班、實際管理公司,也不代表他的經理人身分就因此變成有效。
不過,他確實有替公司工作,能不能請求薪資或報酬?以經理人名義所做的行為有沒有效?這些都是另外的法律問題,還是要看契約內容、實際工作情形及個案證據來判斷。
【結語】
監察人不能同時擔任同一家公司的董事、經理人或員工,否則就會變成「自己監督自己」。
至於哪個身分無效,最高法院原則上採「後行為無效」:先當監察人,後來才當經理人或員工,後面的身分無效;反過來,先當經理人或員工,之後才當監察人,則監察人身分無效。
所以,公司安排職務時,除了看職稱,更要注意各個身分成立的先後順序,避免後續衍生公司決議、薪資報酬或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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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文僅為法規及個案判決之整理,實際法律關係仍應依個別案件事實、契約內容及證據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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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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