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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假裝土地權狀「遺失」申請補發?小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有些人在家族財產或房地糾紛中,想繞過持有人,直接聲請補發土地所有權狀。看似方便,其實風險極高──明知權狀沒有遺失,卻謊稱滅失補發,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案例事實】

張先生與親屬因繼承糾紛鬧上法院。雖然他知道房地的所有權狀還在堂妹林小姐手中,但他仍以「遍尋不著」為由,向地政機關聲請補發。地政機關依形式審查,將「滅失」登載在地籍檔案後補發新權狀。事後,林小姐提告,法院認定張先生行為屬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依法判刑。

【刑事案件】假裝土地權狀「遺失」申請補發?小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土地法第79條第2款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之規定: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第1項

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案例分析】

(一)明知不實:行為人是否明知土地權狀並未遺失。

1.在民/刑案件的供述承認對方持有

2.持有人曾在租賃/貸款/爭議處理時出示舊權狀正本

3.你過去曾委託該人代管或出租,顯見你知其持有。

(二)使公務員為不實之登載:

地政補發是形式審查:只要你切結「滅失」、公告期滿無異議,承辦人員就會在地籍異動電腦檔(準公文書)登載並補發。
你提供的不實事由→促成登載,要件即足。

(三)足以生損害:

只要破壞公務機關登記的正確性,或讓舊狀失效、使第三人交易安全受到威脅,即便未實際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他人,就已經符合本罪的足以生損害。

(一)「我以為真的遺失、不是故意」

若有上列「明知」跡象,多被認定主觀故意存在。

(二)「公告期沒人異議」:

公告只會通知登記名義人而非實際持有人無人異議不等於無人持舊狀,也無法洗白「明知」。

(三)「公務員沒有登載不實」

承辦依法依你的申請形式登載,你提供不實內容→仍屬使其登載不實

(四)「沒有造成實質損害」

不影響構罪,頂多影響量刑。

【結語】

土地權狀不是普通文件,而是登記憑證。假遺失補發,不只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背上刑責!
如果你遇到權狀被他人持有卻不歸還,正確方式是透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專辦不動產糾紛與刑民交錯案件,能幫你在保護財產、避免刑責之間找到最佳解方。

【刑事案件】假裝土地權狀「遺失」申請補發?小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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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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