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制度旨在協助符合條件的受刑人提早出獄、順利回歸社會。本文將為您簡單說明假釋的申請條件、法律效力、被駁回後的救濟途徑及可能撤銷的情形。
【案例事實】
阿明因竊盜罪判刑四年,在監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且積極參與教化課程,服刑超過兩年後向監獄提出假釋申請。
【相關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
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案例分析】
(一)已經服刑達一定時間:
1.執行刑為無期徒刑:需服刑期超過25年
2.判行刑為有期徒刑:
(1)非累犯:需服刑期超過二分之一,且滿6個月
(刑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第1款)。
如果原定執行刑是8個月,那即便有服刑超過二分之一,也就是坐牢滿4個月,也會因為執行不超過6個月,還不能申請假釋喔!
(2)累犯:必須要服刑期期超過三分之二,且滿6個月喔
比如原定執行刑是6個月,那即便有服刑超過三分之二,也就是坐牢有滿4個月,也會因為即便全部執行完畢也才6個月,而無法申請假釋喔!
(二)監獄內表現良好,有教化改過的具體行為。
(三)如果是犯性犯罪、強盜罪、殺人罪等刑法第91條之1所列之罪,則還需要經過鑑定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才可以申請假釋喔!
依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假釋審查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犯行情節:犯罪動機、犯罪方法及手段、犯罪所生損害。
(二)在監行狀:平日考核紀錄、輔導紀錄、獎懲紀錄。
(三)犯罪紀錄:歷次裁判摘要或紀錄、歷次執行刑罰及保安處分紀錄、撤銷假釋或緩刑紀錄。
(四)教化矯治處遇成效:累進處遇各項成績、個別處遇計畫執行情形、參與教化課程或活動、職業訓練及相關作業情形。
(五)更生計畫:出監後有無適當工作或生活之計畫、出監後有無謀生技能、出監後有無固定住居所或安置處所。
(六)其他有關事項:接見通信對象、頻率及家庭支持情形、同案假釋情形、對犯罪行為之實際賠償或規劃、及進行修復情形、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繳納或規劃情形、被害人或其遺屬之陳述意見、受刑人之陳述意見、其他有關受刑人執行事項。
受刑人獲准假釋後可提前出獄,但仍須於假釋期間接受觀護人監督並遵守相關法律及規定,若期間未違規,假釋期滿即視同刑期完全執行。
(一)如果假釋申請被法務部駁回了,此時要在收到處分書的隔天起算10天內,先向法務部申請復審。
(二)如果復審仍被駁回,就要向監獄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再次犯罪且經法院判決確定:
1.如果法院判決超過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就會直接被撤銷假釋。
2.如果法院判決緩刑或是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那就會由檢察官來判斷是否有入監服刑的必要,如果有,則撤銷假釋。
(二)未遵守保護管束的相關事項,情節重大,典獄長也可以報請檢察官撤銷假釋:
1.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2.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3.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4.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5.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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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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