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裡,若行為人觸犯多個罪名,法院必須依刑法進行「數罪併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然而,若已經確定的裁定,再被重複聲請或裁定,是否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大法庭於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裁定,明確給出解答。
【案例事實】
某受刑人因多次竊盜、施用毒品及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其中部分罪名已裁定定應執行刑。其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再度聲請合併其他已確定之罪進行定刑。原審法院認為此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裁定駁回。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最終交由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
【相關規定】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
【案例分析】
在刑事案件裡,如果一個人同時犯了好幾個罪,法律規定要合併計算,決定最後要執行的刑期,這就是所謂的「定應執行刑」。
(一)裁判確定後,除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者外,不得對同一行為重複追訴、審問、處罰,以避免被告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一)不以罪名範圍完全相同為限:
即使後續裁定僅就部分罪名重複定刑,仍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換言之,不必等到「全部重複」才算違法,部分重複亦屬禁止。
(二)例外再行裁定定應執行刑,而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形:
【結語】
最高法院大法庭透過本案裁定,確立了 「已定應執行刑確定者,不得重複定刑」 的原則,無論是否全部或部分重複,皆屬違反一事不再理。此見解不僅保障受刑人的程序權益,也避免國家刑罰權過度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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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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