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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定應執行刑的新方向:大法庭裁定後的實務變化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過去法院常在判決時直接予定執行刑,但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裁定後,實務逐漸轉向「不予定」,改由檢察官在所有案件確定後再聲請統一裁定。這樣的改變,影響了刑罰計算與程序保障。

【案例事實】

某被告因多罪遭起訴並分別審理。以往法院可能在單一判決中,針對既已確定的罪合併予定一個「應執行刑」。然而,因其仍有其他案件尚在審理中,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大法庭見解,選擇不予定執行刑,並明言待其所有案件判決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法院所屬檢察官統一聲請裁定應執行刑。此舉正是大法庭裁定後的新趨勢。

【刑事案件】定應執行刑的新方向:大法庭裁定後的實務變化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刑事裁定》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案例分析】

法院在單一判決中,會直接就當時涉及的數罪予定應執行刑,如下圖。

問題在於,若被告之後還有其他案件確定,可能出現重複定刑,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上開見解,將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侵害被告權益。

《定應執行刑可以重複裁定嗎?最高法院大法庭:恐違反一事不再理》

法院傾向不予定執行刑,改為等待所有案件確定後,再由檢察官統一聲請定刑。如下圖: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刑事裁定》

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一)大法庭裁定指出:法院在定應執行刑前,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應給予受刑人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的機會。

(二)然而,實務上若案件單純、僅涉及罰金刑,許多法院認為調整幅度有限,因而不再另行通知被告陳述。這顯示在「程序保障」與「實務效率」之間,仍存在拉鋸與妥協。

雖然目前實務傾向於由檢察官於被告最後一件案件時,再行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惟目前仍有法院在各案件中,雖然先不予定應執行刑,但仍先判決宣告緩刑,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17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結語】

最高法院大法庭此一裁定,使實務逐漸傾向「不予定執行刑」,待所有案件確定後再由檢察官統一聲請裁定。此舉避免重複處罰、確保程序正義,也讓刑罰更具可預測性。

若您涉及刑事案件,面臨數罪併罰或執行刑爭議,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王瀚誼律師事務所熟悉最新裁定與實務操作,能為您爭取最大保障,協助您妥善應對複雜的刑事程序。

【刑事案件】定應執行刑的新方向:大法庭裁定後的實務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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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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