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職場上,大家最期待的福利莫過於「特別休假」了。每到年度終結,如果假沒休完,勞工朋友們通常會關心能否換成亮晶晶的鈔票。不過,如果勞工因為停職期間或職災醫療期間長年無法提供勞務,這段時間「本來就沒在上班」,等到復職或契約終止時,還能主張這段期間累積了幾十天的特別休假沒休,進而要求老闆發給特休未休工資嗎?
【案例事實】
林先生於 108 年 1 月 4 日不幸在工作時受傷,這一休調養了很久,迄 112 年 3 月 1 日始復職。在將近 4 年的職災醫療期間內,他均未向公司提出勞務之給付。然而,林先生復職後認為這幾年勞雇關係還在,特休應照樣累積,既然他「沒休到」,公司就必須依照工作規則與勞基法,把這幾年的特休全部換成特休未休工資給他!
【相關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案例分析】
(一)特別休假的立法精神,是為了保護勞工「免於過度勞累」,讓勞工在提供勞務一段時間後,有除了例假日、國定假日外,額外增加的特別休假,以保障勞工休息的權益及其人性尊嚴。
(二)而如果年度結束前,勞工有還沒有休完的特別休假,雇主是有義務要將未休畢的特別休假,依照勞工的日薪發給工資,即所謂的「特休未休工資」,因為勞工本來一定可以休假的日數,但沒有休假而仍有提出勞務,所以特休未休工資其實是勞工勞務提出的對價變形。
(一)有法院認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本文,要勞工有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才能依法給予特別休假,如果實際上沒有提出勞務,就不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繼續工作」,停職的期間當然就沒有所謂的應給予特別休假的問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二)既然勞工根本沒有享有特別休假的日數,則當然也沒有所謂的特休未休可以請求雇主發給工資的問題。
(一)也有法院從不同的角度切入,認為勞工在停職的期間,沒有提供勞務,本來就是處於休息的狀態,那何來的特休「未休」可言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二)細譯上開判決的內容,似乎是認為勞工停職期間仍有特別休假的日數,不過因為勞工處於休假狀態,所以不能請求特休「未休」工資,但該判決何以認為停職期間仍有特別休假日數可言,則未有詳細說明,併敘明。
【結語】
雖然實務上論述的理由不同,但不變的結論都是「停職期間或職災醫療期間,勞工不能向雇主請求特休未休」。對勞工來說,爭取權益是合法的,但如果誤解了法律的定義,不僅可能白忙一場,還可能讓自己陷入與雇主關係破裂的僵局;而對雇主而言,面對員工在職災或停職期間所提出的各類繁複請求,如何合法地給予保障卻又不當冤大頭,更是經營的一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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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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