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多人選擇「死因贈與」,是看中其契約的穩定性,甚至有人認為既然是「契約」,應該就能避開民法對於遺囑「特留分」的種種限制。然而,最高法院在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民事判決中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死因贈與,同樣不能規避特留分!
【案例事實】
陳老先生晚年與看護阿美簽署「死因贈與契約」,約定身故後將名下唯一房產贈與阿美。陳老先生過世後,其獨子小明發現房產已被過戶給阿美,導致其能繼承的遺產所剩無幾,特留分嚴重受損。小明主張應類推適用遺贈規定行使「扣減權」,阿美則以這是生前契約且行使權利已過期作為抗辯。
【相關規定】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案例分析】
法律為了保障繼承人的生活,並維護家族財產的公平分配,特別規定了「特留分」。這是繼承人法律上「不可侵害的最低限度繼承比例」。即便被繼承人再怎麼想把錢留給外人,也不能完全排除親生子女、配偶等繼承人最起碼能拿到的份額。
(一)法理基礎:類推適用民法第 1225 條
法院認為,「遺贈」與「死因贈與」雖然性質一個是單獨行為、一個是契約,但結果都是贈與人死後的財產處分。如果允許死因贈與規避特留分,將使民法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繼承權(特留分)的立法目的形同虛設。
(二)死因贈與 vs. 生前贈與
如果您發現特留分被侵害,卻遲遲不動作,這項權利可能會因為超過時效而消失。關於時效的起算與長度,最高法院有以下重要見解:
(ㄧ)期限多久?從知道開始算2年內,但從繼承開始不能超過10年
依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為了早日確定法律關係,應類推適用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
(二)什麼叫「知悉受侵害」?
【結語】
特留分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的最後保險,而「時效」則是權利行使的緊箍咒。在複雜的遺產紛爭中,「行為的定性」與「時間點的認定」往往決定了訴訟的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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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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