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程式圖片

高雄律師 –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台南律師

案例及法律分享

CASE
家事案件, 案例及法律分享

【家事事件】監護權、探視安排要聽孩子的嗎?最高法院這樣說!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監護權與探視安排,可以完全依孩子的意見決定嗎?最高法院指出,有表意能力的孩子應有陳述機會,法院再依最佳利益綜合判斷。

【案例事實】

小傑的父母離婚後,由爸爸負責照顧,媽媽則依照法院裁定與小傑會面交往。之後,雙方對探視安排產生爭議,爸爸因此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

原審法院認為,11歲的小傑已具備基本的判斷及自我保護能力,卻未讓小傑直接或以適當方式表達對探視安排的想法,也未說明不聽取意見的理由,便駁回爸爸的聲請。

因此,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當法院的裁定將直接影響孩子的生活與親子關係時,法院能否在未給予孩子陳述意見機會的情況下作成決定?

【家事事件】監護權、探視安排要聽孩子的嗎?最高法院這樣說!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民法第1055條第4項、第5項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節錄)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

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7條

處理親子非訟事件,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訪視或調查報告而為裁判。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第1項

締約國應使有意思表示能力之兒童就與其自身有關事務有自由表意之權利,兒童之意思表示應依其年齡大小與成熟程度給予適當對待。

【案例分析】

(一)親權、主要照顧者或會面交往爭議,表面上看起來是父母之間的案件,但真正必須配合搬家、轉學、改變生活作息或調整親子互動的人,往往是孩子,因此,孩子不是父母爭取的標的,而是裁判結果的直接承受者,也是家事程序中的權利主體

(二)民法第1055條之1明文把「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列為判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因素,這代表孩子的意見不能被跳過,卻也不表示孩子說了什麼,法院就必須完全照辦。

(三)法院仍須依孩子的年齡、成熟度、理解能力及意見形成過程,判斷這項意願應占多少權重,再與生活照顧的繼續性、安全、親子關係及其他最佳利益因素綜合衡量。

(一)法律並沒有規定「滿幾歲才可以表示意見」,真正的判斷標準,是孩子是否具有形成及表達意見的能力,以及客觀上是否有向法院表達的可能。

(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具體個案中,相關裁定作成時,孩子分別約為5歲8個月及7歲8個月,憲法法庭認為,法院應依孩子的能力及身心狀況,提供適當的陳述意見機會

(三)到了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抗字第230號裁定,案件中的孩子已滿11歲,法院更不能在認定孩子已有基本判斷能力的同時,完全沒有讓他表達對探視安排的感受。

(四)因此,年齡只是判斷表意能力的因素之一,不是僵硬的法定門檻,年紀較小的孩子,也可能透過符合其理解程度的提問、法庭外訪談或專業人員協助,說出自己的生活經驗與感受

(一)有人可能會認為:「這只是在案件確定前,暫時決定要不要調整探視,又不是最後判決,有需要問孩子嗎?」
最高法院的答案是:原則上仍然需要。

(二)因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可能立即改變父母與孩子的權利義務,也會直接影響孩子接下來一段時間的生活及親子互動,只要孩子具有表達意見的能力,客觀上也能向法院表達,法院在作成暫時處分前,原則上就應讓孩子有直接或間接陳述意見的機會

(三)本案原審一方面認為11歲的小傑已有基本判斷能力,另一方面卻沒有讓小傑就探視安排表達意見,也沒有說明不予陳述的理由,最高法院因此認為,原裁定違反家事事件法第108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7條及憲法法庭相關見解,將原裁定廢棄,發回法院重新裁定。

(一)憲法法庭指出,法院處理影響未成年子女的重要事件時,應把孩子當成程序主體,尊重其意願,並讓其在程序中陳述意見,孩子的意見,也是判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極重要因素

(二)而且,單純調取孩子過去在其他程序中的陳述,或只聽父母、程序監理人及其他人的轉述,原則上不能當然取代由審理法院主導、符合孩子身心狀況的表意機會,法院不只要「聽到」孩子說話,也要認真考量其意見,避免聽取意見流於形式

(三)不過,提供陳述機會不等於把孩子推上法庭,逼他公開選擇爸爸或媽媽,家事事件法允許法院在法庭內或法庭外,以適合孩子年齡及身心狀況的方式進行;必要時,也可以請兒少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降低孩子面對父母衝突的壓力

(一)法院通常會進一步確認:

  1. 孩子是否理解不同安排對居住、就學、生活作息及親子關係的影響?
  2. 孩子的意見是否前後一致,並能說明具體的生活經驗或理由?
  3. 這項意願是孩子自主形成,還是受到父母一方的誘導、壓力或「忠誠衝突」影響?
  4. 孩子的年齡、成熟度及表達能力,應讓這項意見占多大權重?
  5. 孩子的意願,是否與生活照顧的繼續性、安全、親子關係及整體身心發展相符?

(二)所以,孩子的意見不是可以略過的「參考資料」,也不是直接取代法官判斷的「決定票」,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先確實提供表達機會,再辨明意願的真實性及成熟度,最後納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整體判斷。

(一)父母依民法第1055條達成親權或會面交往協議,是法律承認的安排方式,如果協議已長期穩定履行,孩子也已適應現有的居住、就學及探視模式,這項生活現況通常會成為法院判斷照顧繼續性」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資料

(二)但是,父母的協議不能取代孩子的程序主體地位。當一方聲請改定親權、主要照顧安排或探視方式,尤其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而孩子已具有表意能力時,法院仍應以適當方式調查及考量孩子的意見。

(三)換句話說,父母協議、長期履行情形、生活穩定性與孩子的真實意願,應該一起放進最佳利益的判斷,而不是只看哪一方先提出新的方案。

【結語】

監護權與探視安排,不只是比較父母的條件,孩子也是家事程序中的權利主體,只要孩子已有表意能力,法院原則上就應適當聽取其意見。再綜合生活穩定、親子關係及身心安全等因素,判斷孩子的最佳利益,孩子有被聽見的權利,但不應被迫替父母二選一。

如果您正面臨監護權酌定或改定、主要照顧者爭議、探視方案調整、會面交往受阻,或家事定暫時狀態處分等問題,建議及早整理既有協議、實際履行情形、子女生活現況及客觀照顧資料,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具備家事事件處理經驗,能協助您釐清訴訟策略、整理有利資料,並在保障親子關係的同時,將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與程序權利完整呈現於法院。如有相關法律疑問,歡迎聯繫我們的專業團隊諮詢。

【相關文章】

【參考裁判及法規】

更多文章可以到我們的各大平台觀看,如果有幫助到您,還請不吝按讚👍、追蹤🔔、分享🚀讓其他好朋友知道♥♥:

舊家https://www.wlaw.tw/case-list.asp

新家https://wanglaw.tw/case/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wanglawoffice/

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wanghanyilawyer

Line預約諮詢 https://lin.ee/5Q4k6H8

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律師 #商業合約 #法律顧問 #法律諮詢 #王瀚誼律師 #律師團隊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勞資案件 #智財案件 #著作權法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