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幾年,網路上常見標榜「附證人簽名」「合法兩願離婚書」「幫你搞定離婚程序」的賣場,只要幾百元就能買到「已經幫你簽好證人」的離婚協議書。但問題來了:這樣的離婚,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數?會不會哪天被法院宣告「離婚根本沒生效」?
【案例事實】
有對夫妻因為不想麻煩親友、也不想讓家人知道要離婚,便悄悄上蝦皮找了一家主打「證人親簽、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書賣場,只花了幾百塊就買到一份「已經幫你簽好兩名證人」的離婚書。夫妻倆就拿著這份「包套證人」的離婚協議書,跑去戶政機關辦離婚登記。後來,其中一方反悔了,居然告到法院要求撤銷離婚,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相關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案例分析】
在先前《無效的離婚見證|5個案例說給你聽》一文,我們整理過五種「離婚見證無效」的情形。這一次,我們就聚焦在一個最新也最實務的題目「網購離婚證人」,看看法院怎麼說。
(一)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分成三種態樣,只有兩願離婚(又稱為協議離婚)是不需要透過法院程序進行:
(二)但是兩願離婚需要符合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
(三)其中,實務上最常出現爭議的,便是證人的簽名了,「有簽名」≠「有見證」:證人必須真的知道你們在離婚
(一)附有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這些證人多數不認識夫妻其中一方,甚至兩造都不認識,甚至根本沒有跟當事人見面或通話確認雙方確實要離婚的真實心意,就只是出於「付錢就幫你簽」,而預先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二)那麼法院就會認為,這些證人無法證明夫妻之間是否確實有離婚的真實心意,而認為這樣的見證是沒有法律上效力的,那麼即便有兩個自稱為是證人的簽名,也會因為沒有實際的證明效力,而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離婚不生效力。
(一)很多人會問:「既然戶政機關都蓋章離婚了,怎麼還會說婚姻存在?」
(1)證人一定符合民法第1050條的實質要件
(2)當事人之間就「一定」法律上離婚成功。
(二)所以如果法院認定離婚無效/不生效力,那麼縱然戶政機關有登記雙方離婚,雙方的婚姻關係依然從來沒有消滅過(婚姻關係一直都存在)!
【結語】離婚不能「網購」,婚姻問題請交給專業處理
離婚程序看似簡單,卻絕對不能用「最便宜、最快速」來衡量。為了省一點請律師、請證人的麻煩,反而用幾百元買來一份「根本無效」的離婚協議書,最後還得花更多時間、金錢去打官司,確認到底「有沒有離婚成功」,非常不划算,也讓自己的人生關係陷入不確定。
如果你有以下問題,都歡迎儘早尋求專業協助:
✓ 曾經使用網購離婚協議書、附證人簽名辦理離婚,現在開始擔心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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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經離婚,但想確認離婚是否有效、是否有機會主張婚姻關係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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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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