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以為只要把財產「信託」給親友,債主就拿自己沒辦法。但法律並非兒戲,如果信託的目的只是為了躲避債務,且財產實際上仍由自己支配,這種「換湯不換藥」的做法,在法院眼裡很可能被判定為無效!
【案例事實】
小王因經商失敗積欠債務,為了保住名下土地,趕緊與好友大明簽署「不動產管理信託契約」並完成登記 。然而,大明對土地位置、租金收益一問三不知,實際收租、繳稅的人依然是小王。債權人發現後告上法院,主張這是一場「通謀虛偽」的避債戲碼,要求撤銷信託。
【相關規定】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案例分析】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會只看契約名稱叫「信託」就認可其效力,而是會透過實質審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而非僅拘泥於文字形式。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判定信託無效呢?
信託制度的核心在於受託人必須依據「信託本旨」管理財產。在本案中,受託人大明對土地現狀完全不了解,甚至未曾實際執行過任何管理決策,如果受託人只是名義上的「人頭」,並無實質管理權限,這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因為雙方並無建立真正信託關係的意圖,該契約自始無效。
正常的信託會使財產進入受託人的「客觀可支配範圍」,然而,小王在辦理信託登記後,依然持續收取租金、支付貸款及稅金,顯見他依然是該財產的實質控制者,法院認為,當事人是利用信託的形式,達成「隱匿財產」的非法目的,這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行為稱為「脫法行為」,在司法實務上是不被容許的。
法院會斟酌行為之立法意旨、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小王辦理信託的時間點,往往與債權人催繳、聲請強制執行的時機高度重合。
若信託的目的僅是為了讓舊權狀失效或阻止債權人受償,而非為了受益人的利益,則會被認定為「有害於債權人權利」而有被撤銷或認定無效的風險。
土地權狀具有表徵權利及處分不動產所需之功能,若容許此類「假信託」存在,將會破壞公務機關地籍登記的正確性,威脅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因此,即便完成了形式上的登記公告程序,若能證明雙方主觀上明知無管理意圖,法律便不會賦予該契約效力。
【結語】
信託是精密的法律工具,若想靠「假掛名」來規避法律義務,不僅在民事訴訟中容易被判定無效,還可能面臨「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刑事責任。只有符合信託法本旨、具備實質管理內容的規劃,才能真正發揮財產保護的效果。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長期深耕於家事身分關係、不動產糾紛及信託法律規劃。我們具備紮實的法理基礎與豐富的實務經驗,能協助您在合法的框架下,釐清權利關係並提出完整法律策略,守護您的財產權益。
【相關文章】
【參考判決】
更多文章可以到我們的各大平台觀看,如果有幫助到您,還請不吝按讚👍、追蹤🔔、分享🚀讓其他好朋友知道♥♥:
舊家https://www.wlaw.tw/case-list.asp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wanglawoffice/
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律師 #商業合約 #法律顧問 #法律諮詢 #王瀚誼律師 #律師團隊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勞資案件 #智財案件 #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