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可能因為種種原因,而決定撤回強制執行,但債務明明還沒有清償完畢,債權人難免會想:「我可不可以先撤回執行,再請法院發一張債權憑證,等以後發現財產時再執行?」要注意了!如果債權人已經撤回「全部」強制執行,原則上就不能再要求法院於同一執行事件中核發債權憑證;即使法院一時誤發,日後仍可能被撤銷,債權人也不得持該憑證再次聲請執行。
【案例事實】
阿翰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阿明的財產,法院也已經開始進行查封。後來,阿翰考量雙方仍在協商,且繼續查封可能影響阿明家人的生活,因此決定撤回本次強制執行。
不過,阿明尚未清償全部債務,阿翰擔心日後無法再追償,於是在同一份書狀中寫道:「聲請撤回全部強制執行,並請法院於程序終結後核發債權憑證。」
阿翰能不能同時提出這兩項聲請?如果法院真的核發債權憑證,這張憑證以後還能使用嗎?
【相關規定】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案例分析】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主要有兩種情形:
(一)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執行後所得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債權人在聲請強制執行時,即陳明債務人目前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由法院依同條第2項逕行核發債權憑證。
所以,債權憑證的制度邏輯是:債權人仍然要行使強制執行權利,只是目前找不到財產,或執行所得不足,法院才就未受償部分核發憑證,讓債權人將來發現財產時可以再聲請執行。
相反地,撤回強制執行,是債權人表示不再要求法院繼續進行本次執行程序。兩者是不同的程序終結原因,不能混為一談。
強制執行採取處分權主義,債權人原則上可以在程序終結前撤回全部或一部的執行聲請。
不過,依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232號裁定意旨,強制執行聲請一經撤回,執行法院即應停止執行,並撤銷已經實施的執行處分。
因此,債權人如果撤回的是「全部」強制執行,該執行事件即因撤回而終結。既然已經沒有尚在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法院就不能再以該案「執行無效果」為由核發債權憑證。
簡單來說,債權人不能一方面向法院表示:「這個案件全部不要再執行了」,另一方面又要求法院認定:「本案是因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所以請發給債權憑證。」這兩種程序選擇的基礎並不相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5198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債權人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一度核發債權憑證。
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嗣後於民國112年2月28日公告指出,因該執行程序業經債權人撤回,先前核發的債權憑證即屬有誤,應予撤銷;債權人也不得再持該張已撤銷的債權憑證,對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因此,這不只是理論上的程序爭議。即使法院曾經核發債權憑證,只要其核發基礎與全案撤回相互衝突,仍可能事後被撤銷,無法作為日後再執行的依據。
(一)確定要撤回全部執行:就單純撤回,不要在同一案件中同時請求核發債權憑證,並應確認法院已退還或可供調取原執行名義及相關正本文件,妥善保存,以備日後另案使用。
(二)債務人目前確實沒有財產,但想保留日後執行的便利:原則上不要撤回全部執行,而應在尚未終結的執行程序中,向法院陳報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處理並核發債權憑證。
(三)如果已經撤回全部執行:日後仍有需要時,應以原執行名義另行開啟一個新的強制執行程序。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規定,另案聲請並依第27條第2項逕行核發債權憑證者,原則上徵收新臺幣1,000元執行費;日後再持該憑證執行實際財產時,則須補繳依法計算的執行費差額。
本文所說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核發債權憑證,是指債權人已經撤回「全部」強制執行的情形。
如果債權人只是基於個別考量,撤回對某一輛車、某一筆不動產或某一項第三人債權的執行,而沒有撤回整個執行案件,程序是否仍得繼續,以及能否就未受償部分核發債權憑證,應依書狀內容、撤回範圍及個案執行情形判斷。
因此,書狀中務必要清楚寫明究竟是「撤回全部強制執行」,還是僅「撤回對特定財產的執行」,避免因文字不明而讓整個執行程序意外終結。
很多債權人以為,只要曾經聲請過強制執行,就一定已經中斷消滅時效,但依民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時效者,如果債權人嗣後撤回聲請,法律上將「視為不中斷」。
換句話說,撤回不只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也可能影響債權的時效計算。若原本的消滅時效已經接近屆滿,更不能只考量解除查封的急迫性,而忽略撤回後可能產生的時效風險。
【結語】
一句話整理:全案撤回,就單純撤回;要在原案件取得債權憑證,就不要先把全部執行聲請撤回;如果已經撤回,應另案重新聲請強制執行。
撤回強制執行本身,原則上不代表債權已受清償,也不當然等於免除債務;但如果程序選擇錯誤,除了債權憑證可能遭撤銷,還可能增加另案聲請的費用,甚至影響消滅時效。
若您正面臨查封是否撤回、債務協商、債權憑證核發,或後續再次強制執行等問題,建議在提出撤回書狀前,先確認撤回的範圍、剩餘債權金額、原執行名義及消滅時效,再決定最適合的程序方案。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擁有民事訴訟、債權回收及強制執行事件的實務經驗,能依個案財產狀況、執行進度與協商需求,協助規劃兼顧程序安全與後續追償的處理方式。若有相關法律疑難,歡迎聯繫我們的專業團隊!
更多文章可以到我們的各大平台觀看,如果有幫助到您,還請不吝按讚👍、追蹤🔔、分享🚀讓其他好朋友知道♥♥:
舊家https://www.wlaw.tw/case-list.asp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wanglawoffice/
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wanghanyilawyer
Line預約諮詢 https://lin.ee/5Q4k6H8
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律師 #商業合約 #法律顧問 #法律諮詢 #王瀚誼律師 #律師團隊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勞資案件 #智財案件 #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