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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欠租又拒領存證信函?租約仍可能合法終止!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房客欠租後失聯、不接電話、不回LINE,甚至故意不領存證信函,以為沒親手收到就不能終止租約?其實不一定!法律重點不在房客是否實際拆信,而是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是否已進入房客支配範圍,處於隨時可了解內容的狀態,若房客無正當理由不領信,即使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退回,仍可能發生終止租約的效力!

【案例事實】

阿誠將店面出租給阿威,每月租金3萬6,000元,並收取兩個月押租金,阿威只付第一期租金,之後便長期欠租,扣除押租金抵償後,欠租仍超過兩個月,於是,阿誠寄了存證信函,限阿威7日內繳清欠租,阿威仍置之不理,因此再寄第二封存證信函,通知「本函到達30日後終止租約」。

郵差依阿威指定住所投遞,因無人收件而留下招領通知單,但因為阿威始終未領取,信函最後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

訴訟中,阿威主張:「我根本沒收到,也沒看過存證信函,所以租約沒有終止!」

法院會接受這個說法嗎?

【民事事件】欠租又拒領存證信函?租約仍可能合法終止!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民法第95條第1項本文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款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案例分析】

房客欠租雖屬違約,但房東仍須依法定程序處理,原則上應先確認:

(一)扣除押租金後,欠租是否仍達兩個月以上
        (二)是否已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繳清欠租
        (三)期限屆滿後,房客是否仍未給付
        (四)若屬住宅租賃,是否依法提前30日書面通知終止,並檢附欠租及催告事證。

上述程序若未完成,即使房客確實欠租,租約也未必已合法終止。

(一)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大法庭裁定,房東將存證信函以掛號寄送至房客住所,郵差因未能會晤房客而留下招領通知單時,只要招領通知已經進入房客的住所或支配範圍,房客又無法證明自己客觀上有不能領取的正當事由,原則上應認定房客收到招領通知時,信函內的意思表示就已經「到達」,因此,法律上並不要求房客一定要親手拿到信件也不要求房客必須拆信閱讀

(二)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320號民事判決即認為,房東先催告房客繳納積欠租金,房客逾期仍未給付;房東再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於函到30日後終止租約。雖然第二封存證信函因房客未領取而遭退回,法院仍認為該信函於招領通知進入房客支配範圍時,已經發生到達效力,租賃關係並於30日期滿時合法終止。簡單來說,房客不能單憑「我沒有去郵局領信」,就自行決定房東的終止通知不發生效力!

(一)最高法院並非認為「房東只要寄出存證信函,就一定有效」。房東原則上仍須證明:

  1. 信函寄至房客實際住所、營業所或指定地址。
  2. 郵差確實投遞,並將招領通知置於房客支配範圍。
  3. 房客沒有無法領取信件的正當事由

(二)例如,收件人投遞期間正在監獄服刑,信函卻寄往原住所,因客觀上無法領取,就不能僅憑「招領逾期」認定意思表示已到達。

因此,房東應保存存證信函、郵件查詢紀錄、回執及退回信封;若有其他地址,也可一併寄送,並透過LINE或電子郵件傳送,補強送達證據。

【結語】

房客欠租後故意不接電話、不領存證信函,不代表房東就無法終止租約,法律採「到達主義」,只要信函寄至正確地址,郵差已留下招領通知,使信函進入房客可領取、了解的支配範圍,且無不能領取的正當事由,即使最終招領逾期退回,終止租約仍可能發生效力。

但房東也不能認為寄出存證信函就萬事完成,欠租是否達法定門檻、押租金抵充、催告期間、終止通知是否明確,以及住宅租賃30日預告等,都可能影響租約是否合法終止。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長期處理房屋租賃、欠租催收、遷讓房屋及不動產民事糾紛。若您正面臨房客長期欠租、拒不搬遷,或存證信函遭退回等問題,建議先完整檢視租約、租金紀錄及郵件證據,再決定後續催告、終止租約或提起遷讓房屋訴訟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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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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