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遇到暴雨颱風,店面天花板像瀑布一樣傾瀉而下,甚至地下室淹起「黃褐色臭水」,經營者不只心血毀於一旦,還得面臨無法營業的巨大損失!遇到這種慘狀,房客能不能提前終止租約?已經付出去的租金、押金拿不拿得回來?店裡壞掉的設備跟商品到底該找誰賠?
【案例事實】
阿樂承租店面經營甜品店,不料租用數月後,樓梯與牆面開始滲漏惡臭污水,甚至連地下室排水孔都倒灌出各式穢物與糞水。阿樂多次催告房東處理,房東卻敷衍推託,最後阿樂忍無可忍以律師函終止租約,並提告索賠營業損失、食材耗材損壞及搬遷費用。
【相關規定】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案例分析】
房東常主張「天降豪雨是不可抗力」。但民法第423條規定,房東在租賃期間有維持房屋可以使用收益的狀態,並且不限於可歸責於房東時才有適用,所以不管是天災還是人禍,房東都有保持的義務。
房東對出租房屋(包含附屬公共管線及樓板結構)負有維護暢通與安全的積極給付義務,如果大樓有管線阻塞或結構裂縫導致倒灌,屬於房東未盡到「保持房屋合於使用狀態」的責任,只要房東經催告仍拖延不修,房客就可以依法終止租約!
(一)不能營業期間,租金不用付:
按出租人未盡民法第423條規定義務時,依民法第441條之反面解釋,承租人於其不能依約定為租賃物使用、收益之期間,應得按其不能使用、收益之程度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提前終止租約,不得沒收押租金:
(三)營業損失:依個案狀況及歸責程度,房客可能得請求停業期間「所失之利益」。
(四)商品與食材損壞:若因食安衛生考量無法再售,依個案狀況及歸責程度,房東可能需要賠償其成本與損失。
(五)裝潢與設備修復:裝潢與生財器具若以新品修復,依個案狀況,法院得考量依耐用年限計算折舊金額後判賠。
【結語】
租賃店面遇到淹水漏水,絕非單純「運氣不好」,背後牽涉複雜的管線維護責任認定、損害範圍舉證(包含折舊計算與停業損失推算),以及押金扣抵爭議。不論您是遭遇店面水患、求償無門的店家,或是面臨租賃糾紛的房東,切記第一時間拍照攝影存證,並透過存證信函進行合法催告!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長期深耕不動產租賃、商事契約與民事損害賠償領域,擁有豐富的實務爭訟與談判經驗。若您正遇到租賃房屋瑕疵、漏水爭議或租約終止後續的清算難題,歡迎隨時聯繫我們,由專業律師團隊為您的權益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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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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