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子沒有經過爸爸同意,擅自開走爸爸的車,酒駕被抓後,爸爸也收到吊扣車牌兩年的裁決書,這樣合法嗎?自民國115年1月31日新制施行後,車主與酒駕者即使不是同一人,仍可能遭吊扣牌照。但這不代表車主必須無條件受罰,仍可舉證證明自己沒有故意、過失。本文以父子間擅自取車為例,說明新法下的責任與舉證重點。
【案例事實】
陳先生名下有一輛汽車,平時由自己使用,成年兒子小明如果想借車,都應該先問過他。
某天晚上,小明沒有經過陳先生同意,就自行拿走家中的汽車鑰匙,開車外出。後來,小明喝酒後仍開車上路,遭警方攔查,酒測值超標。
陳先生原本以為,酒駕的是兒子,相關處罰應該由兒子負責。沒想到,自己也收到裁決書,名下汽車的牌照被吊扣兩年。
陳先生很不解:「我沒有喝酒,也沒有答應借車,為什麼連我的車牌都要被扣?」
【相關規定】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律師說明:新制下,車主與違規駕駛人即使不是同一人,也可能適用吊扣牌照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案例分析】
新法的規範方向,是認為車主對車輛具有支配、管理能力,可以決定車輛交給誰使用,以及如何限制使用方式,因此透過吊扣牌照,督促車主管理車輛、降低危險駕駛的風險。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交字第552號判決,即指出新制下車主與駕駛人即使不同,仍可能吊扣車牌;法院並將駕駛人的駕駛義務,與車主對車輛的管理義務分別觀察。
所以,陳先生不能只以「酒駕的是兒子,不是我」作為全部抗辯。真正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兒子如何取得車輛?自己有無同意?平時又如何管理鑰匙及用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巡交字第39號判決,明確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並未排除車主的故意、過失責任要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3項是採取過失推定,車主仍得舉證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過失而免罰。
這項見解對陳先生的重要性在於:法律仍保留免責空間,但單純表示「我不知道」「我不在場」,未必足以推翻推定。
即使確實沒有同意兒子這次用車,仍須檢視鑰匙如何保管、過往是否容許兒子自行取用,以及此次擅自取車是否能合理預見、防止。
因此,應提出的證據,不能只證明爸爸當晚沒有喝酒,也應針對車輛的交付、使用及管理情形加以說明。
回到本案,陳先生可以從兩個層次整理資料。
第一,證明兒子確實未經同意取車。
例如:
第二,說明自己平時已採取合理的管理措施。
例如:
這些資料必須依真實情況提出,不能事後補做不實紀錄。
目前查得的下列兩件新法判決,車主均敗訴:
裁判 | 車主的主要主張 | 法院判斷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巡交字第39號 | 駕駛人是業務合作夥伴,自己不在場,也不知對方飲酒,並提出危害告知單 | 告知單的真實性、簽署時間及實際約束效果仍有疑問,其他管理證據也不足,未推翻過失推定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交字第552號 | 已在聘僱時宣導禁止酒駕,員工守則與勞動契約也有規範 | 認為一般、抽象提醒不足,欠缺針對此次出車的實質監督、防免證據,維持吊扣牌照24個月 |
它們共同提醒車主:法院會檢查實際管理情形,而不只是有沒有說過「不准酒駕」。
因此,陳先生若要爭取撤銷處分,應把「從未授權這次用車」及「平時已盡合理注意」的證據完整提出,而不能只停留在自己沒有參與酒駕。
【結語】
依115年1月31日施行的新制,即使酒駕的是兒子,爸爸只是車輛所有人,爸爸名下汽車仍可能遭吊扣牌照兩年。若要爭取免罰,重點在於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自己對車輛使用、管理並沒有故意或過失。
不過,本文認為,處罰制度仍須接受比例原則的檢驗。吊扣車牌與防制酒駕之間,應具有合理關聯;在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中,也應選擇侵害較小者,並避免對人民造成的損害與公益顯失均衡。
尤其在車主沒有授權、家人擅自取車的案件,究竟應要求車主把鑰匙保管到什麼程度?對於預見、控制能力不同的車主,原則上均採兩年吊扣牌照,並要求其反證沒有過失,這樣的責任分配是否妥適?
上述新法判決目前均未接受比例原則抗辯,仍維持吊扣處分。因此,不能直接主張這項規定已被認定違法或違憲。現階段仍須依已施行法律處理,並積極提出免責證據;至於處罰目的、固定期間及舉證負擔是否適當,仍有待日後實務見解累積,進一步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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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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