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多人認為,酒測值超過每公升0.15毫克,就一定會被開單處罰。然而,達到法定處罰標準,並不代表員警在任何情況下都只能舉發。依現行規定,如果酒測值僅輕微超標,駕駛行為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且違規情節輕微,仍可能以「勸導」代替舉發。究竟酒測0.16毫克是否可以免罰?員警又應考量哪些因素?本文將透過法院實務案例一次說明。
【案例事實】
某天早上,小明開車出門,行駛十多分鐘後遇到警方酒駕臨檢。這段期間,小明正常駕駛,沒有發生事故,也沒有蛇行、超速、闖紅燈等危險行為。
看到臨檢站後,小明依照員警指示停車,全程配合檢查及酒測。結果酒測值為每公升0.16毫克,警方因此開單舉發,後續並遭裁罰及吊扣駕照。
小明認為,自己的酒測值只比0.15毫克多出0.01毫克,而且一路正常駕駛,也配合警方檢查。
那麼,警方可以只看到「0.16」就直接開單嗎?還是應該進一步考量小明當時有沒有危險駕駛、實際影響交通安全呢?
【相關規定】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者,依法處罰。
法規全文可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者,不得駕車。
法規全文可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行為人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如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吐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執法人員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同條第3項並明文要求,執法人員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判斷是否符合勸導規定。
法規全文可參考:處理細則第12條
【案例分析】
首先,酒測值0.16毫克已經超過法定標準,原則上構成酒後駕車違規。
法規所稱「未逾每公升0.02毫克」,是用來判斷是否可以「勸導代替舉發」,並不是每次酒測都可以直接扣掉0.02毫克。因此,不能主張「0.16扣掉0.02等於0.14,所以沒有違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字第684號判決,也沒有接受這種「自動扣除」的主張。不過,法院同時指出,0.16毫克仍屬可以審酌勸導的範圍,執法機關必須進一步考量個案情況。
所以,本案真正的重點不是「有沒有違規」,而是:輕微超標後,警方有沒有依法判斷應該勸導,還是舉發?
依行政法院實務,酒測值每公升0.15至0.17毫克,屬於處理細則第12條所規定的輕微超標範圍。因此,小明酒測0.16毫克,確實符合「超過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的數值條件。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所附「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也將這類情形列入可以審核是否勸導、不予舉發的態樣。
不過,0.16毫克不是一定免罰,而是警方必須進一步判斷「要不要勸導」。依處理細則第12條第3項,員警還要考量個案事實、違規情節及駕駛人的陳述,例如有沒有蛇行、超速、發生事故,駕駛人的反應及步態是否正常,以及當時是否已經造成具體交通危險。
因此,如果警方完全沒有調查這些情況,只因酒測值達到0.16毫克就一律開單,可能涉及「裁量怠惰」;也就是法律明明要求依個案判斷,行政機關卻沒有真正判斷,而是用同一套標準全部處罰。
回到本案,小明的酒測值為每公升0.16毫克,雖然已經超過0.15毫克的處罰標準,但仍屬於輕微超標的範圍,因此,不能只看到「0.16」這個數字,就直接認為一定要開罰。
本案中,小明已正常駕駛十多分鐘,途中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也沒有蛇行、超速、闖紅燈或其他危險駕駛行為;遇到警方臨檢後,也依照指示停車,全程配合酒測及盤查。這些情況,都可以作為判斷違規情節是否輕微、是否適合以勸導代替舉發的重要因素。
因此,如果警方的舉發資料只有記載「酒測值0.16毫克」,卻完全沒有調查小明當時的實際駕駛情況、有沒有造成交通危險,以及為什麼不能適用勸導規定,就可能產生事實調查不足或裁量怠惰的問題。
反過來說,如果小明當時有蛇行、反應異常、無法保持平衡,或其他足以顯示已經危害交通安全的情況,警方經過具體審酌後,當然仍可以依法舉發。
所以,酒測0.16毫克不是「一定免罰」,也不是「一定開罰」。重點仍在於個案的實際駕駛情況及危險程度。不過,人體酒精代謝受到飲酒量、時間、體重及身體狀況等因素影響,沒有人能單靠自己的感覺準確判斷酒測值。最安全的原則仍然只有一個:喝酒不開車,隔夜也不要憑感覺冒險上路。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長期處理交通裁決、行政訴訟及刑事辯護案件。如果收到酒駕舉發通知單或裁決書,對舉發程序、勸導規定或救濟期限有所疑問,建議儘早整理資料並尋求專業協助,避免錯過法定期間。
【相關函文及行政規則】
※技術規範中的儀器檢定公差,是判斷儀器能否通過檢定的標準,並不等同每一件酒測案件都可以直接從測得數值扣除0.02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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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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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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