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常見父母替子女買人壽保險,但投保時卻以子女名義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這種「借名投保」的情形,是否有效?借名人能不能在爭議發生時,主張返還保單權利?
【案例事實】
甲父親以乙子女名義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向壽險公司投人壽保險,並且由甲自始至終支付所有保費。後來父子失和,甲主張契約實為「借名投保」,請求返還要保人地位。
【相關規定】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修法分析】
(一)依《保險法》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二)在人壽保險中,所謂保險利益,是指:
(三)為什麼要規定必須具備保險利益?
原因在於避免有人「為了獲取不義之財」而幫他人投保,甚至對被保險人生命造成危害。換言之,不是任何人都能隨便替你投保人壽保險,這也是借名投保爭議的背景所在。
(一)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研討結果:
(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民事判決則認為:
(一)目前關於借名投保這部分,實務多數仍認為違反上良風俗而無效,但臺灣高等法院上開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仍可視為實務見解的突破,未來是否足以影響該爭議的走向仍有待觀察。
(二)因我國實務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的財產,故如日後實務見解轉變,肯認借名投保的效力,除了保單本身可否請求變更要保人外,恐怕在保單強制執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遺產分割等,都會產生巨大的影響。
【結語】
借名投保在人壽保險契約中仍屬高度爭議議題。若您遇到保單借名或保險糾紛,不妨及早尋求專業協助。王瀚誼律師事務所長期處理保險爭議案件,對於「借名投保」、「保單返還」及「保險金請求權」等問題,皆能提供完整法律建議與訴訟規劃,幫助您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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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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