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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性騷擾|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嗎?

大家好,今天我們來向大家討論「  遇到性騷擾  ,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嗎?」的問題。如何判斷對方的行為屬於性騷擾?可以請求賠償嗎?詳細請看我們以下案例及說明討論:

文章目錄

【 遇到性騷擾 相關案例】

小霖與小美是網友關係,相識後,一直要約小美出來,且傳遞訊息內容大多數以性愛暗示或是性要求、並佯稱說想要搬到小美家附近,造成小美心生畏懼,那法院會如何看待呢?

一、 相關法規

(1) 性騷擾 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傳遞文字(例如:性暗示的文字)、聲音、影像等其他方式,或者是以歧視、侮辱他人的方式,並且損害他人人格尊嚴,造成他人心生畏懼,甚至影響到日常生活。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

第1項: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若是故意對他人性騷擾,必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相當金額;若不是財產上損害(例如:精神慰撫金),可以請求相對應金額或是名譽上的損害,可以一併請求回復名譽的處分。

(2)民事賠償相關法規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利用不法的行為,導致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不法侵害到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例如:精神慰撫金),若被害人沒有財產上的損害,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名譽的話,可以請求回復名譽。

二、 法院如何看待?

經法院查證,小霖多次傳遞想與小美發生性關係以及性暗示的意味文字(有提出對話紀錄等證據參考)、佯稱說住在小美家附近,而小霖的行為明顯違反小美的之意願,造成小美心生畏怖,已損害小美的人格尊嚴,因此小霖所犯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上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性騷擾行為。

依上所述,小霖利用傳遞文字的行為,讓小美對環境感到害怕,已經嚴重影響日常生活,以及精神上的損害,因此可以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民法第195條等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的義務,獲取相當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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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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