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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欺四:太容易的賺錢機會,讓你秒變詐騙集團同夥!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我們來到幫助詐欺的最後一篇文章了,今天也是關於網路求職陷阱的案例,相關主題雖已在上一篇文章「幫助詐欺三:說好的兼職呢?怎麼加入洗錢大隊了?!」中討論過,該案例中的小雪因受網路徵才陷阱吸引,遂抱著僥倖心態將個人金融帳戶提交予陌生人,而誤成為詐騙集團車手,被檢察官依幫助詐欺罪起訴,最終獲致緩刑宣告。

本則案例雖同因誤信網路徵才陷阱,而提交個人金融帳戶資訊、密碼、提款卡予詐騙集團,誤入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的幫助詐欺罪嫌疑,但因爲健康狀況有身心障礙之情形,最終在本所律師的協助下獲致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

文章目錄

【太容易的賺錢機會,讓你秒變詐騙集團同夥!】

小明是位有輕度智能障礙的身障人士,父母皆從事傳統的土水粗工行業,因而雖已年約27歲,但小明的生活環境一向單純,也無太多的工作經驗,有一天,小明在網路上看見了蝴蝶所發布的徵才訊息,想兼職打工的小明便立刻加了蝴蝶的LINE。

「安安您好!我們是『一路發線上博彩』,現正招募國內會員,提供一本帳戶就能立領3000元,是您兼職的最好機會!」這是小明第一次接觸賭博相關行業,為了安全起見,小明仔細地向蝴蝶詢問工作性質、以及相關風險,蝴蝶也都聲稱『一路發線上博彩』是外國的線上博弈公司,在台租用帳戶一切合法,單純的小明沒預料這可能是詐騙集團用以詐取個資的話術,於是便出於求職的本意而將存摺、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予蝴蝶。

豈料後續小明便接到銀行的電話,告知他的帳戶已成為詐騙集團的犯罪工具,恐涉及詐欺案件,而小明在得知有違法嫌疑時,也旋即告知蝴蝶要取回存摺與提款卡,並主動前往派出所報案,後續小明則是收到了檢察署的傳票,要求他到庭解釋幫助詐欺罪的嫌疑。

一、小明出於求職本意而提供帳戶的行為,最終不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

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如同我們在此系列案例中不斷強調的,刑法第3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幫助犯的成立,除了需存在客觀的幫助犯行,同時仍需檢視當事人主觀是否存在幫助犯意,故此案例的重點即是小明是否會因為特殊的精神障礙,而影響詐欺幫助故意的認定呢? 

檢察官依小明與蝴蝶通訊軟體的紀錄為證,認為在交付帳戶前,小明即向蝴蝶確認工作的內容與危險性,足見小明確出於求職本意而與蝴蝶聯繫,但因社會經驗顯有不足、且判斷能力與一般正常人有所差距的情況下,因而無法辨識出詐騙集團所用的話術,小明果真相信了蝴蝶的說詞,對工作的合法性更不曾有過懷疑,以至於誤入求職陷阱;何況後續在發現有可能為詐騙時,小明也積極地向對方要回帳戶,並同時報案,種種事證皆顯見小明在自己能力之最大認知範圍內,從未有任何故意或放任蝴蝶使用帳戶犯罪的心理。

「被告須認識取得帳戶資料者,將利用其所提供的金融帳戶,工作詐欺取財等犯罪之用,使足認定具有幫助犯意,若被告對於取得帳戶資料之人將如何利用全無認識,則將溢出幫助犯罪認識之範圍。」因而檢察官在衡量小明的幫助犯意時,會傾向以小明的認知能力、辨識能力較一般人不足,因此『無法預知』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陌生人,會幫助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最終『否定小明的幫助犯意』。

檢察官也指出,現今社會的詐騙案件確實不剩枚舉,其犯罪手法也不斷地推陳出新,連一般的民眾或許都不一定可以很精確地辨認出所有的陷阱,何況是本案例中有精神障礙的小明呢?因而檢察官肯認確實仍會有善良的民眾誤信了詐騙集團的花式話術,受騙上當後進而做出交付帳戶等的不合理行為,此時即不應成立幫助詐欺,因而最終給予小明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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