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篇文章「遺囑怎麼寫才有效?關於民法的5種遺囑!」之中,我們向大家簡介了,民法上所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而今天我們主要會著重在,和大家討論在遺囑中,要如何分配遺產的問題!
尤其民法為保障每位繼承人的權益,設有相關「特留分」的規定,是基於「應繼分」而來,在被繼承人分配財產時,為保障每位法定繼承人的權益,所設的法定最低繼承額度規定,因此,在撰寫遺囑時必須要留心「特留分」的比例,避免遺產分配的效力因此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以下,我們將簡單和各位討論,分配遺產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當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特殊表示、也沒有留下任何遺囑時,此時會依照民法法定應繼分的方式,來決定遺產的分配事宜,依照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法定繼承人有血親與配偶兩類,處於同一繼承順位的兩類繼承人,得按照民法應繼分的比例,來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以下我們將之整理成下表:
應繼分分配方式(民法第1138、1144條) | ||
第一順位繼承人 | 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間平均分配 | |
第二順位繼承人 | 1/2父母 | 1/2配偶 |
第三順位繼承人 | 1/2兄弟姊妹 | 1/2配偶 |
第四順位繼承人 | 1/3祖父母 | 2/3配偶 |
不存在第一到第四順位繼承人時 | 無 | 全部配偶 |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特留分指的即是一定比例的應繼分,以保障繼承人依法得享有的最低繼承比例,不受被繼承人隨意處分財產而影響,因此遺囑人立遺囑時,不得將財產全數贈與某特定人、也不得排除特定子女的繼承權,必須留意特留分的比例,並在此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以下我們將之整理成下表:
特留分分配方式(民法第1123條) | ||
第一順位繼承人 | 直系血親卑親屬1/2應繼分 配偶1/2應繼分 | |
第二順位繼承人 | 父母1/2應繼分 | 配偶1/2應繼分 |
第三順位繼承人 | 兄弟姊妹1/3應繼分 | 配偶1/2應繼分 |
第四順位繼承人 | 祖父母1/2應繼分 | 配偶1/2應繼分 |
不存在第一到第四順位繼承人時 | 無 | 配偶1/2應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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