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程式圖片

王瀚誼律師 事務所(Wang Law Office)|高雄律師|台南律師

logo

案例及法律分享

CASE
刑事案件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台南律師 台南律師推薦

在社群軟體上罵人,可能涉犯公然侮辱!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社群軟體已經是日常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各種社群軟體上抒發心情,不管是分享生活、寫日記、個人評論等,相信是很多人的習慣了,但是因為社群軟體涉及一定程度的公眾性,只要言詞稍加不注意,即有可能會妨害到他人的名譽,而有刑事的拘役或罰金等刑責,因此在按下發文鍵逞一時口快時,還是記得要小心為上啊!

今天首先要和大家討論,法律上妨害名譽的規定為何?而妨害名譽會有怎樣的法律責任呢?接著再舉一些法院的實際案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怎樣會成立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二、相關案例分享。

一、怎樣會成立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照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罪必須是「公然」、「侮辱」人,前者的「公然」指的是不特定人、或是特定多數人都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並不需達到證明確實有其他人聽到的程度,因此,不管是在大馬路上、公眾場所、大眾運輸空間裡,只要是除了爭吵的雙方之外,可能會有其他第三人存在並得以共見共聞,即有可能會符合「公然」的要件。

實務上曾指出,在公寓樓梯間因有住戶會走來走去,因此在家裡的樓梯間罵人,是不特定人得以共見聞的狀態,而可以符合公然的要件。例如:「查被告係打開其住處大門,在公寓樓梯間辱罵「我操妳媽的」,而公寓樓梯間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自符合「公然」之構成要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91號刑事判決參照。

而後者的「侮辱」,則是以不管是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形式謾罵他人,令他人在精神或心理上感到任何難堪、無地自容的情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謾罵指的是個人主觀「意見表達」的一種,而不涉及具體事實的陳述或指摘,否則即會落入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範疇裡。

而法院在審酌是否成立「侮辱」時,不得僅以被害人的主觀判斷,而是須依照個案的脈絡佐以社會一般通常概念下去判斷:「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刑事判決參照。

「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為名譽之侵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刑事判決參照。

了解公然侮辱罪的定義後,或許還是無法很清楚地了解,我們緊接著來看法院幾個實際的案例,看看在實務上曾經有過怎樣的情況,是讓法院認為有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呢?

二、相關案例分享:

(1)在LINE個人狀態列:罵人王八蛋。

法院指出「觀諸被告於通訊軟體LINE狀態列上輸入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文字,依據社會一般通念,皆有輕蔑、嘲諷、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意涵,且使其以通訊軟體LINE所加入之特定多數好友均得以觀覽,而已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及社會評價,自屬公然侮辱人之言語無訛。」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705號刑事判決參照。

(2)在群組裡發文字圖片說:尼這種症頭要吃五天大便才會好。

法院指出「以手機發送之本案圖片,上方係1名年老中醫以左手伸5指面對病患,下方則配上『尼這種症頭要吃五天大便才會好』審酌上訴人與告訴人之個人經歷、教育程度、因辭職一事而生嫌隙之平日關係,其發送本案圖片並非一般無對立情境下所為之戲謔或開玩笑,而是指責、嘲諷告訴人言語具有人格或道德上瑕疵,應去吃大便,而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意涵,足以貶損、詆毀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刑事判決參照。

(3)在IG限時動態:說人婊子、有病要看醫生。

法院指出「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IG社交軟體載文『婊子』、『嘴巴太大會有報應』、『有病要看醫生』、『耖妳妹的奧機掰』等字句,本案被告在其IG社群軟體現時動態,屬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處,是被告為上開言詞之場合當符合「公然」之要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5號刑事判決參照。

(4)在群組:說人廢物,對方回應笑臉貼圖。

法院指出「我說完廢物之後,他還有貼在笑的貼圖,我沒有在罵他,也沒有侮辱之意思,....被告復係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通話群組,以上開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之粗鄙、不雅穢語侮辱告訴人,縱告訴人有張貼笑臉之貼圖,亦無法否認被告有以上開文字侮辱告訴人之事實,其笑臉貼圖亦不足以代表告訴人宥恕或其主觀上有何感受,是被告所為核與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相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490號刑事判決參照。

(5)以「賤人就是矯情」貼圖回覆他人。

法院指出「被告在告訴人的照片1張後回覆張貼「賤人就是矯情」等文字之圖片1張,一般人從字面上的意思加以解釋,「賤人」意謂「卑賤的人」,「矯情」意謂「違反常情」,「賤人就是矯情」一語亦為宮廷劇「後宮甄嬛傳」之台詞,為華妃形容甄嬛虛偽做作,用欲拒還迎的狐媚招數勾引皇上之用詞。是被告在告訴人的照片下方,張貼圖片內含有「賤人就是矯情」等文字,依一般社會通念,確實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意,顯屬侮辱之文字無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參照。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