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傷害事件被害人,尚於昏迷或意識不清的狀態,但須提起告訴時,親屬間誰可以代為提起告訴呢?父母、子女、配偶都是可以的嗎?因此關乎訴訟要件是否具備的問題,若是未符合時,恐怕無法成功提起告訴喔!所以,也建議閱讀完本文仍有問題的讀者,可洽詢專業法律意見協助!
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通常若是受害者受傷,但未達重傷程度時,多會與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相關,而兩者依照刑法第287條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需要經過有合法告訴權人提起告訴,並表明追訴犯罪的意思,國家公權力才會開始進行刑事追訴,因此,此類案件是以「告訴人的告訴意願」,作為檢察官偵辦的必要條件。
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第2項: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需要注意的是,告訴乃論之罪,要在告訴人取得合法告訴權、知悉犯人時,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會被法院會以逾告訴期間,諭知不受理判決。故而,於傷害案件上,不僅要求「告訴人的告訴意願」、也要求「告訴期間」,確實是確定要提起刑事告訴後,需要多加留意的部分!
(1)其他有告訴權人:
第1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第2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一般而言,犯罪被害人有權提起告訴,而其配偶、法定代理人(當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是受監護宣告的成年人等時),於告訴乃論案件,則另有「獨立告訴權」,可不受被害人意思的拘束(與被害人意思相反也沒關係),來「獨立提起告訴」。
(2)沒有告訴權人時,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2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當沒有告訴權人時(成年被害人精神狀況不佳,沒有配偶、亦尚未選定法定代理人),於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可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以補充告訴乃論案件的告訴權要件,讓國家公權力得以介入有需要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的告訴人,當「被害人尚生存只是意識不清」時,是以被害人本人、配偶(被害人有結婚)、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等),除非被害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剛好是法定代理人,或是受檢察官指定成為代行告訴人的狀況,否則被害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並非當然成為有權提起告訴的人喔!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最後,我們跟大家附帶提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1第2項規定,「當被害人死亡時」 ,才是被害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可以代替被害人提起告訴的狀況,以和本文「被害人尚生存只是意識不清」,被害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並非有權提起告訴的人,兩者相互作為區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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