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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姦罪廢除之後,配偶的權利該如何保障?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文章目錄

一、通姦除罪後,妨害他人家庭就沒有責任了嗎?

過去觸犯刑法通姦罪時,因為是刑事責任,所以必需面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會留下相關刑事紀錄的可能,而遇有通姦事實時也可即時報警,讓警察陪同抓姦,然而,現今在廢除通姦罪之後,不代表在此類案件會形成法律上的漏洞,仍會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40條和誘罪、民法第195條侵害配偶權。

刑法第240條

第1項: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刑法第240條第2項的和誘罪是指:引誘有配偶之人,令對方脫離原本的家庭,而將對方置於自己的可支配範圍內,因此必須要有引誘行為,且切斷對方與原先家庭的監督關係,侵害配偶的監督權,將對方變成自己可實力支配的對象時才算成立,因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184條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

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2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此外,在民事上也可能會有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責任,對方不會留下刑事紀錄,也不得請求警察協助,相較於刑事上的通姦罪,必須要證明有相姦的事實,在此只要有親密舉動,諸如:接吻、牽手、同居、出遊、毛手毛腳...等等逾越一般正常兩性朋友交往分際的行為,即可以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請求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而實際的金額法院會依照個案下去判斷,衡量雙方資力、各種客觀事證等等,判定從數萬到數十萬元不等的金額。

二、妨害家庭與妨害秘密兩者間的拔河

刑法第315條之1

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只要無故利用工具,以便利「窺視、竊聽、竊錄」他人的「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話,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的妨害祕密罪,而需要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原先,通姦罪還存在時,為了證明通姦事實的存在,許多民眾透過自行蒐證的行為(諸如:裝設針孔攝影機、監控通訊軟體、調閱行車紀錄器等),錄製通姦人與相姦人的各類親密舉動,即很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但是有些法院會認為,為了通姦罪所做的一般私人蒐證行為,此時夫妻忠貞法益會優先於個人隱私法益,因此較不會符合妨害秘密罪的「無故」要件;除非該私人蒐證行為是長期、持續性,對個人隱私侵害極大的行為(諸如:裝設攝像鏡頭的時間長達一年之久),才較容易被認定為妨害秘密罪,但在通姦罪除罪化後,如何合法地自行蒐證,則必須要再觀察後續法院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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